~古典學派~圖一為:切薩雷·貝卡里亞或譯貝加利亞
Cesare_Beccaria 1738-圖為切薩雷 貝卡里亞或譯貝加利亞

犯罪學的古典學派出現於18世紀中後葉,歐洲各國刑事改革浪潮中。監獄被設計出來作為替代中世紀各種酷刑的懲罰方法,諸般人權呼聲與刑罰執行上的變革相繼出現,獵巫、刑求逼供、糾問訴訟等制度相繼被廢除。大尺度的發展,便是法國大革命後所提出的人權宣言、美國制憲會議所提出的憲法權利清單等等。

圖為:切薩雷·貝卡里亞或譯貝加利亞(Cesare Beccaria 1738年3月15日 – 1794年11月28日)是義大利法學家、哲學家、政治家。他以作品《論犯罪與刑罰》(1764年)而聞名,在此書中他深刻批評刑求、酷刑與死刑,成為現代刑法學的奠基之作。

18世紀中後葉的古典學派是建基於功利主義哲學。貝加利亞、邊沁及其他的古典學派思想家認為:
1.人擁有決定自已行動的自由意志
2.人是快樂主義者,他尋求自己定義的快樂之最大化避免痛苦,亦即一種「理性盤算」,會在行動前計算為此所付出的和從中得到的,然後才決定行動與否——這種觀點明顯源於功利主義的哲學;但它同時忽略了行為的非理性及無意識的因素。
3.(嚴厲的)刑罰會增加一個行為的成本,驅使人遠離犯罪。
4.所以越快速和越確定(即:確定會發生)的懲罰,越能嚇阻犯罪。

過了兩百五十年之後的今天,回頭審視古典犯罪學派的理論,可以評價為:當時的哲學家與法學家們憑著自身對社會、人類、尤其對犯罪人的觀察,提出了一套解釋的命題。這套命題在當時,由於人類行為科學的實證研究尚不發達,因此欠缺客觀的證據。不過隨著兩百五十年來實證研究的日益發達,這些命題逐漸得到犯罪生物學、犯罪社會學、犯罪心理學上的支持或反對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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