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四等監所管理員 監獄學解答
一、累(再)犯受刑人由於具獨特之犯罪歷程,造成矯正實務管理上之困境為何?為避免犯罪之惡性循環,監所應施予何種妥善對策?
(一)矯正機關管教與處遇面臨侷促:
⒈部分類型受刑人犯罪認同感高,不易改變,如煙毒犯、暴力犯。
⒉監獄管教與處遇品質欠佳,專業人員不夠,專業背景技術不足。
⒊監獄化的負面影響,使其無法悔過向上、徹底更生。
⒋受刑人擁擠,影響矯治成效:受刑人人數多,則教化矯治困難。
⒌執行保護管束與更生保護面臨困難:觀護人太少,缺乏先進軟硬體設施。
⒍社會大眾、家人的排斥與拒絕,成為其再犯的理由。
⒎時代與區域經濟情況惡劣,財富分配不均。
(二)舒緩累(再)犯之對策:
⒈嚇阻策略方面:
⑴對常業犯與習慣犯,加強追訴與加重量刑。
⑵刑事司法部門統合一致之刑事政策作為。
⒉機構矯治策略層面:
⑴分監管理:對於累犯應依其罪名、罪質,分別成立專業監獄監禁之,以防惡性感染。
⑵落實調查分類:依調查之結果分析,擬定累犯特別處遇計劃。
⑶心理諮商:應密集的施以心理輔導、集體治療等技術,希望破除其不良之習性。
⑷激發學習技術之興趣:累犯好逸惡勞,缺乏學習動機,應有效激發其學習動機。
⑸更生輔導:累犯剛出獄,極可能因為無業或遊蕩而淪為再犯,因此應做好更生輔導之工作,給予生活之幫助,必要時予以監督,了解行蹤。
3其他相關措施:【林師】
⑴推動家庭支持方案:加強受刑人與家庭之凝聚力,強化出獄後之社會適應,避免再犯。
⑵積極輔導脫離幫派組織:應輔導其強烈脫離幫派之意願,再爭取家庭之支持與配合。
⑶實施團體治療:應聘請專業心理治療師師,施以團體心理治療,以習得新的行為模式。
⑷擴大實施社會性處遇:目前我國監獄行刑法之外出制度似宜儘速擴大實施。
二、1974年馬丁生(Martinson)曾對矯治模式發表何種震撼性聲明?支持學者以何理由予以反擊? 此事件雖因評量標準不同,難獲一致結論,請試以矯正處遇之觀點加以論述。
(一)1974年,美國學者馬丁森受紐約市長邀請,進行矯治成效研究,根據馬丁森與其助理蒐集1945年到1967年的矯治計畫評估報告約一仟餘篇,經剔除不符合科學原則及方法論之研究後僅二三一篇,結果發現 「除少數或獨特的案例外,矯治的努力對於再犯的降低並無顯著的成效。」後人泛稱為「矯治無效論」。【黃師-名詞解釋】
(二)暢議學者反擊所持之理由:
⒈馬丁生指稱矯治處遇「完全無效」之主張與事實不符:(美國犯罪學家塔德.派爾蒙)
⑴對馬丁生之批判:馬氏之無效論在評估報告尚有仍有48%的成功率,馬氏不能以偏概全。
⑵研究欠缺公平性:一項評估性報告如果訂的太嚴格,對社會科學的研究並不公平。
⒉矯治處遇方案並未真正的被執行:(哈雷克與韋德之折衷評論)
⑴並非矯治計劃本身的問題:而是矯治處遇常被監獄忽視,未能被認真的執行。
⑵監獄常以安全戒護為考量:無法讓受刑人充分參與處遇活動,甚至隨意指派人員參加。
⒊犯罪矯治是刑罰機構重要任務:受刑人之矯治對於社會之安定具有正面之效果,倘不進行適當處遇,被害人數將劇增。
⒋矯治處遇遠景甚佳:今日許多處遇方案已甚為周延,並有令人鼓舞的結果,矯治處遇是可行的、且充滿希望。
(三)以矯正處遇之觀點加以論述:無論爭論之結果如何,下列諸點值得參酌:
⒈矯治處遇對特定犯罪人仍具有一定效果:充分的證據顯示出,矯治處遇儘管可能對某些犯罪人效果不大,然而仍有許多犯罪人獲得益處,而在行為態度上有顯著成長。
⒉強迫受刑人參與矯治方案應嚴予禁止:
受刑人與一般人相同,具有一定的行為型態倘以強迫方式促其參與處遇方案,極易獲致反效果,受刑人可能喪失自由與尊嚴,甚至產生怨恨。因此,矯正機構必須提供充分之處遇方案,讓受刑人做更多自由的選擇,而非強迫其參與。
⒊審慎選擇、開發適合國情處遇方案:如何審慎選擇、開發、採行適合受刑人需要與國情之方案似屬努力的重點。例如,近年引進之內觀法(Naikan Therapy)大致符合前項需求。該項方案似有助於改善受刑人之人際關係,並在促使受刑人行為態度與生活適應上尚具功效。
⒋良好的處遇方案有賴優良處遇環境的配合:在完全以戒護為取向之矯正機構內,矯治方案經常未受到應有的重視。許多個案顯示,強制性處遇環境由於未能尊重案主之需求下,換來的常是表面、虛偽的服從,受刑人在長期壓抑下,極易養成依賴與怨恨之心理,一旦復歸社會,在缺乏適當約束、規範、指導下,受刑人極可能無法自我判斷與抉擇,終究造成再犯及其他悲劇。
三、監獄配發之槍枝彈藥應如何加強管理?其使用之時機與使用時應行注意原則,請分別加以說明。
(一)槍械彈藥之管理:
⒈設專用械彈庫,槍彈應分隔,並注意加鎖。
⒉械彈庫遠離收容人活動區。
⒊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⒋管理人員之訓練及隨時舉行測驗。
⒌保養工作遠離收容人。
⒍勿誇示或威嚇收容人。
⒎服勤時應做到人不離槍之原則。
⒏械彈應嚴禁管制,每日清點;戒護科長每週、首長每月檢查,並專簿記載。
(二)使用時機:依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與武器之基本原則」及各國矯正法規相關規定,矯正官員在下列情況下有權對收容人使用武力:
⒈自衛。
⒉防衛他人(管教人員或收容人)。
⒊維護安全、秩序及執行監所規則。
⒋防止脫逃。
⒌防止犯罪。
(三)使用武力是否過當之衡量標準:一般而言,法庭將在下列因素衡量矯正人員是否使用武力過度以至於侵害收容人之基本人權:
⒈使用武力之需要(必要性)。
⒉採用武力之必要與使用量間之關係。
⒊加諸收容人傷害之程度。
⒋使用武力是否善意的為恢復紀律和維持秩序而使用,或僅是惡意地或虐待的為造成收容人之傷害而使用。
(四)使用致命性武力應注意之原則:【重要】
⒈無可選擇其他武力或方法時,始得為之:只有在某些情況下別無對策時才可使用致命性武器,若還有其他武力或方法可選擇,則此時使用致命性武器便屬非法,亦即只有當官員合理判斷認為他們別無其他選擇時才可使用。
⒉不能傷及無辜:儘管依法使用致命武器,但不能傷及無辜。
⒊應立即報告上級,並製作完整且確實之報告:當矯正人員使用致命性武力時,應立即報告其上級,並做好完整且確實之意外事故報告。報告中必須解釋導致使用致命性武力之理由,並詳細描述使用武器時之態度及使用何種武器和詳述此意外事故,還得描述傷害情形以及處理經過,並須將參與者和目擊證人列表,而且報告須詳盡,使讀者能判斷使用武力是否適當。
四、由於竊盜犯罪受刑之矯正處遇並未完全走向專業化,試問竊盜犯罪受刑人具有何種特色?其在監執行面臨之困境為何?其提出具體有效之對策。
(一)竊盜受刑人次文化團體的特色:根據歐文(John Irwin)研究指出:【林師】
⒈嚮往迅速的奪取鉅額金錢:
⒉對同僚誠實、有義氣與責任:此項「真誠、可靠」特質為竊盜受刑人行走江湖重要依據。
⒊保持冷靜,泰山崩於前而色不變:有兩項作用,⑴遭遇危難時仍能渡過難關。⑵有助於改善竊盜受刑人之日常生活,避免受到他人過多的注意。
⒋強調高超的行竊技術。
⒌認為世界是欠缺公平的:反社會傾向甚濃:認為社會是不公平的,許多人獲取金錢的醜行更可惡。
(二)竊盜犯罪的特性:【屬犯罪學範圍】【楊師】
⒈有極高的犯罪黑數。
⒉少年竊盜犯偏高,以18歲以下者佔百分之五十以上。
⒊竊盜犯的教育程度偏低,以國中肄業以下者佔百分之五十以上。
⒋男性竊盜犯多於女性竊盜犯,約9比1。
⒌竊盜犯罪有集中大都會之傾向。
⒍竊盜犯之累、再犯率偏高。
⒎竊盜犯多為無固定職業或在學學生。
(三)矯治工作面臨的困境(矯正成效一向欠佳之原因):【楊師】
⒈迴異價值觀不易改變:
⑴自有一套職業哲學,解釋自己並非真正的犯罪人,只是從事無人傷害的違法行為。
⑵以此職業為榮,因職業而成為有錢的大人物。
⑶在技術上求創新,使警察、被害者無可奈何。
⑷是理性的行動者,在危險中獲取財富,有如玩一場危險遊戲。
⒉監獄適應佳,善於掩飾,不易辨別改悔與否。
⒊監禁過程中極易傳習犯罪技巧。
(四)竊盜犯之矯正處遇對策:【楊師】
⒈分離竊盜初犯與累犯(落實分監管教):分離竊盜初犯與累犯之處遇,避免處遇、工作及居住含混在一起,導致犯罪惡習之感染。
⒉職業訓練:採行合乎當前社會需求之職業訓練,以強化竊盜受刑人之謀生技能。
⒊矯正竊盜次文化:竊盜犯具有次級文化,對其成員之思想與觀念,影響甚鉅,故宜採行各項措施,如各類心理輔導等,進行長期的矯治,澄清其觀念,改變其反社會性。
⒋加強強制工作處分之規劃與執行:
竊盜犯大多好吃懶做,因投機圖利而犯罪,故應加強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減少再犯。
⒌竊盜習慣犯、常業犯之假釋應從實從嚴審查:
由於竊盜習慣犯、常業犯係以竊盜為職業,加上其監獄生活適應情形良好,其改悔與否難以分辨,故對其假釋應從實、從嚴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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