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三等監獄官 監獄學參考解答

 一、近年酒駕受刑人數顯著上升,試論述酒駕受刑人之特性和適應問題為何?針對酒駕受刑人可採取那些轉向和處遇對策?

   以下參考【賴擁連、黃徵男,2015-21世紀監獄學6版】

(一)酒駕受刑人之意義:

酒駕受刑人係指行為人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者。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酒駕受刑人的刑期並不長,雖然法定刑在2年以上,但實務上法院判決刑期大多在6月以下。

(二)酒駕受刑人之特性及監禁適應問題:

除增加監獄擁擠外,更產生適應問題:

該類受刑人是監獄新進人口之前3名,僅次於前2名的毒品及性侵犯,惡性不嚴重卻需經歷失去自由的痛苦外,更需與其他受刑人鬥爭及惡性感染,加深重返社會之困難。

尚能適應監禁壓力與適應生活:當前幾酒駕受刑人以2年以下的居多,大多經濟條件差,因無法繳納罰金而入監服刑,因屬弱勢族群及長期經歷冷落經驗,基本上尚能適應監禁壓力與適應生活。

為減緩監禁壓力與適應不良,與管教人員、同儕的交談及好友接見,是其主要的抒壓管道。

監獄內之工作與技訓亦為其另一個抒壓管道。

結論:酒駕犯屬於短期自由刑者,除了3月以下者適應狀況不良外,刑期越長者,監獄適應狀況越佳。

(三)酒駕受刑人之轉向及處遇對策:

引進週末監禁制度:

可以將渠等受刑人判入看守所,接受週末監禁,又稱間斷性監禁。

法務部可修法,擇定我國外役監獄試辦週末監禁制度,以緩和日益擁擠的監獄收容人數。

指定戒酒所收容:對於無法實施週末監禁者,例如慢性酒駕犯或有酒駕前科者,應科以保安處分之禁戒處分,依據刑法89條之規定:「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如此更有正面的積極效果,以取代消極的監禁。

監獄應引進AA團體治療課程:酒駕者,特別是酒駕累犯或慢性酒駕犯,仍有病態性問題,應該接受專業性治療與處遇,否則出獄後繼續久駕,重蹈我國毒品治療之政策,應引進著名之「飲酒者匿名團體治療法」接受專業性治療。

增加壓力因應課程並改善監獄設施:此為重要課題,如果酒駕犯持續負面因應策略面對監禁壓力,出獄後再度酗酒犯罪情況將日益嚴重。

 

二、假釋制度攸關矯正處遇效果與受刑人權益,試述司法院釋字第681號解釋和釋字第691號解釋的主要內涵,並分析釋字第681號解釋和釋字第691號解釋有何差異?此二解釋對現行假釋制度有何影響?有何改善建議?

部分參考【賴擁連、黃徵男,2015-21世紀監獄學6版】

(一)司法院釋字681號解釋之主要內涵:

1.解釋日期99年9月10日。

2.解釋爭點:不服撤銷假釋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如有異議,應俟執行殘刑時,向原裁判法院為之,違 憲?

3.主要內涵:最高行政法院93年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惟受假釋人之假釋處分經撤銷者,須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殘餘刑期後,始得向法院提起救濟,對受假釋人訴訟權之保障尚非周全,相關機關應儘速予以檢討改進,俾使不服主管機關撤銷假釋之受假釋人於入監執行殘餘刑期前得適時向法院請求救濟。

(二)司法院釋字691號解釋之主要內涵:

1.解釋日期:100年10月21日。

2.解釋爭點: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否准假釋決定訴請救濟由何種法院審理?

3.主要內涵:

  (1)現行假釋制度之設計,由監獄報請法務部予以假釋,受刑人如有不服,雖得依據監獄行刑法上開規定提起申訴,惟申訴在性質上屬行政機關自我審查糾正之途徑,與得向法院請求救濟並不相當。

(2)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自不得完全取代向法院請求救濟之訴訟制度。從而受刑人請求司法救濟,自應由法院審理。

(3)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者,其救濟有待立法為通盤考量決定之。在相關法律修正前,由行政法院審理。

(三)681號解釋與691號解釋之差異:

1.釋字681號解釋主為說明受撤銷假釋之人,無須俟執行殘餘刑期後,始得向法院提起救濟,亦即於「入監執行殘餘刑期前」,即能適時向法院請求救濟,充分發揮憲法保帳人權之意旨。

2.釋字681號解釋主為說明在監受刑人經監獄報請假釋後受到「駁回假釋」之決議,倘受刑人不服處分時,則該向行政救濟在相關法律修正前,由行政法院審理。

(四)此二解釋對現行假釋制度之影響:此二解決對於我國長期以來受刑人假釋准駁屬於「恩典說」之論點,產生衝擊與影響,並引導實務界朝向權利說修法,提供受刑人救濟途徑與相關配套措施。

(五)我國假釋制度改善建議:

悛悔實據要件之修正:例如:引進美國採用「假釋預測表」,針對容易再犯之因子,設計「假釋預測表」供出獄受刑人測驗,作為審查假釋的依據;此外引進日本「社會觀感」的概念,讓社區居民以及被害人表達是否願意接納或同意受刑人出獄的意見,作為假釋審查之判斷標準。

  強化假釋審查機制:法務部應該仿照英國在中央層級成立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機制,在一定徒刑以上之犯罪人假釋始由法務部核准,以符合假釋審查公正、公平及公開之境界。

減少外界力量干預假釋要件:假釋制度應回歸其本質,其標的在受刑人本身,給予改善動力,假釋本身非刑事政策之調節器,更非迎合政客及民眾口味而急就章。

強化假釋期間中間處遇之功能:以日本為例,受刑人出獄後,即由保護觀察所(隸屬法務省)接管假釋期間之行為監管、考核與生活輔導,是個獨立運作的機制,而我國係委由地檢署觀護人負責,導致業務不彰。

設立釋放前輔導中心:又稱「社區矯正中心」,係指將符合假釋資格經過考核但尚未假釋通的受刑人,由監獄將其遴選至該中心,作進一步適應考核,觀察是否足以適應社會生活,強化其出獄後真正適應社會生活,亦以作為監獄准駁其假釋的重要參考依據。

假釋之駁回應提供救濟途徑:我國大法官釋字691之解釋文中,亦要求主管機關針對受刑人不服駁回假釋之結果,提供訴願、行政訴訟之程序。

檢討重罪三犯不得假釋之限制:104年2月11日之高雄監獄事件,已突顯出重罪三犯在監處遇之問題,法務部應該檢討「三振出局法案」,讓重罪三犯的受刑人,也有出獄的明天可以期待。

實施「單面鏡措施」協助假釋案件審查:透過「單面鏡」,審查委員可以看見受刑人,並與其交談,然而受刑人是無法看見審查委員的一種措施。透過單面鏡措施,可以讓審查委員進一步了解受審受刑人的背景與悔悟情形,做出更正確的假釋判斷。

 

三、試述監獄「分區管理」(unit management)之意義目前矯正實務有那些措施屬「分區管理」?有何優點?

(一)分區管理(unit management)之起源:

   區域管理係美國聯邦監獄體系目前所採行之最新管理計畫,此項嶄新策略由於兼顧及管理與受刑人處遇之需求,因此近年來為矯正實務界所青睞。

(二)哲學基礎:

   較小之管理區域有利於人犯的掌握。

罪刑同質受刑人之聚合適於處遇方案之進行。

(三)意義:

   依據嚴密調查分類之結果,區域管理原則上係將犯罪矯正機構分為各獨立區域,各區域受刑人人數以不超過100名為原則,並在各區配置適任之專業人員,包括區域經理(Unit Manager)、心理學家、二至三名教誨師、檔案管理人員及管理人員等,以進行分區管教。

(四)目前矯正實務之「分區管理」措施:

1.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監獄得按設備情形,劃分區域,實施受刑人分區管教、指派教化、作業、戒護等有關人員組織管教小組駐區,執行有關管教及受刑人之處遇事項。

2.故我們一般監獄所劃分之新收區、重刑區、愛滋工場、性侵收容人專區等皆為「分區管理」之具體措施

(五)一般認為區域管理具有下列優點:

   受刑人與職員可產生較佳之互動關係,並減少摩擦。

受刑人之處遇需求可獲得滿足。亦即同類型受刑人之聚居,非常有利於教化人員發展獨到之處遇技術,俾以進行教化工作。

有助於暴行之減少並適合管理之需要。

 

四、試述新加坡矯正企業公司(SCORE)在受刑人作業的主要功能,並說明SCORE模式如何運作?對我國受刑人處遇有何啟發?

(一)概論:成立於1976年,是隸屬於內政部的半公營公司。它的任務是幫助受刑人與吸毒犯成為具有適應能力與生產能力的市民,以利重返社會。

(二)組織:

組成:由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執行長及矯治支援部門、行政與財務部門、作業部門所組成。

委員會:係由內政部長為首二至十二名的產官學界代表組成主席內政部長指派。

(三)特色:是隸屬於內政部的半公營公司。它的任務是幫助受刑人與吸毒犯成為具有適應能力與生產能力的市民,以利重返社會。

(四)主要功能:

   透過技職與作業訓練教導受刑人具有市場導向的技術

透過辛勤工作鼓勵受刑人具備積極進取的價值觀念

出獄受刑人提供職業安置

給予中途之家反毒協會來協助出獄受刑人復歸社會

結合受刑人家庭、政府部門、企業主以及社區共同合作幫助受刑人與毒品犯更生重建

(五)四個實施計畫:

   作業計畫:目的是培養勤奮的工作習慣,建立正確價值觀念,協助受刑人正常復歸社會。

技能訓練計畫:讓受刑人接受適當的技能訓練,出獄後能獲得與其所學技藝相符的職業。

就業安置服務:該項服務提供出獄受刑人多樣化的職業選擇。

中途之家計畫:提供建築物及資金方式,幫助志工團體設置中途之家以收容出獄之毒品犯。SCORE也承辦增進中途之家職員的專業知能,以提昇職員素養。

(六)對我國受刑人處遇之啟發:

我國亦應參考其優點,成立該類型公司,目前我國監獄內委託業制逐漸萎縮,且當廠商經營不善時,監獄作業即陷入困難,受刑人無事可作,影響囚情安定。且目前亦面臨低價勞工之競爭,各項作業成效欠佳,作業量不足,應另尋更好之作業制度。

2.我們目前技訓成效不佳,各監所自行發展之自營作業,競爭力有限,故應統籌規劃成立類似該公司為宜。

3.綜觀新加坡矯正企業公司(SCORE)該制度之優點,我國更應努力學習,結合受刑人家庭、政府各部門、企業主以及社區共同合作幫助受刑人與毒品犯更生重建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wenyan44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