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四等監所管理員  犯罪學解答

一、法務部最近提出擬對觸犯輕微犯罪或即將出獄受刑人,運用白天工作、夜間返監服刑之社區矯正措施,試述此措施之優、缺點各為何?

(一)「監外就業」(工作外出制度)之緣由:源自休博法(Huber Law),由美國威斯康辛州議員亨利.休博(Henry Huber)在1913年所提出。此法案規定威斯康辛州之輕微犯罪者,在服完1年刑期以後,可返回社區繼續從事工作。

(二)意義:令已執行一定刑期之受刑人輕微性犯罪者,於白天暫離機構,重返自由社會從事與一般勞動者相同的工作,而須於夜間或週末返回機構之計劃。

(三)此措施優點(目標):

    降低受刑人回歸社會之困難。

促使受刑人於釋放後立即從事工作。

提供受刑人財力來源。

協助受刑人照顧家庭。

可作為管教人員決定是否假釋之參考。

可維持良好的家庭及社會關係。

培養受刑人自我控制力與責任感。

(四)此措施缺點(問題):

選擇人員若不適當將導致再度犯罪。

來自社區居民的排斥與拒絕,因而促使其成效不彰。

導致未參加者之抱怨,甚至勾結官員謀求參加。

參與監外就業者可能為其他受刑人所威脅,而運送違禁品。

 

二、何謂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試從犯罪學相關理論探討形成修復司法之理念及其目標為何?

【蔡德輝、楊士隆2012,犯罪學,請參考原著】

(一)修復司法之意義:

修復司法的核心為對被害人造成之損害、整個社區(包括犯罪人)的需求,以及三者共同參與修補損害的過程。因此,社區應該擔負犯罪處理之重擔,而非僅由刑事司法制度負責。

Braithwaite更直接指出修復司法不僅修復被害人,也修復社會的和諧,修復對所有團體社會支持,同時也修復犯罪人,使之盡可能全然回復至犯罪造成之前的狀態。

欲達成上述目標,必須將相關團體、人士(包括被害人、犯罪人、兩造雙方親友、刑事司法制度正式官員、社區成員等)齊集於一個非對立的場合,所有參與者視為一個團體,共同找出造成該犯罪或反社會行為的原因,彰顯所有團體、人士的感受與顧慮,協商、調解出為各方人士所同意的解決辦法,最後還共同協助推動並實現該解決辦法。

(二)修復司法制度的六大目標:修復司法是一有別於傳統之刑事司法制度。促使犯罪人回復至犯罪前還未犯罪的狀態,以及恢復被害人犯罪前未受害的情狀,此為修復司法至度的基本目標,Harris提出一套評估修復司法實務的模式,此模式除可供該制度之執行成效外,亦可從中尋得修復司法制度之六大目標:

程序正義:亦即程序公正(fairness),表示修復司法運作過當中,必須尊重所有參與者(或團體)的權利,包括基本人權與法律權利,以及所有參與者均一律平等地視為適法的意願(wishes of legitimacy)。

圓滿結果:亦即所有團體同意會議的解決法案,並且願意遵守行動計畫之規定。

賦權充能:即必須充分反應所有參與者(或團體)的需求,亦即提供被害人與犯罪人有適法之感受。

再整合:修復司法為犯罪人與被害人尋求回歸社區的「再整合」機會,不對犯罪人加諸污名烙印,視之如同其他社區成員一般。

修復:表示回復對所有參與者所造成之傷害,同時必須拒斥應報刑當作對該行為合法回應的方式。

情緒與社會復原:最後,修復司法制度的運作必須充分顯現制度運作的結果,達成療癒常伴隨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情感傷害與社會損害的終極目標。

 

三、試以Merton(1967)之緊張理論(Strain theory)及Agnew(1992)之一般化緊張理論(General strain theory)解釋少年中途輟學及偏差行為之成因為何?

(一)Merton(1967)之緊張理論:由美國社會學家Merton於1938年首先提出。

理論基礎:

其將涂爾幹之理論發揚光大,並強調社會結構過程是所有社會問題之根源。

各階層的人們在渴望目標與實現目標之方法之間如產生矛盾,將會造成社會行為規範與制度的薄弱,人們因而拒絕規範的權威而造成各種偏差行為。

如果每一社會均有一致性的文化及成功的社會化,則社會不會有偏差行為的產生。

基本主張:社會結構之所以會對某些人造成壓力而產生偏差行為原因為文化結構(社會目的)與社會結構(社會所認可之手段)間產生衝突,而產生偏查行為。

個人適應模式的型態分為守法者、標新者、精通儀式型、逃避者及叛逆者5種。

4.小結:故少年中途輟學及偏差行為之原因乃因低階層之青少年在各方面之條件較差、無法獲致成功之情況下,內心充滿挫折及壓力,遂以非法之手段達成文化目標,因而發生中輟及偏差行為。

(二)Agnew之一般化緊張理論:由美國社會學家安格紐於1992年修正墨爾頓之古典緊張理論而提出。

基本主張:與墨爾頓不同的是,安氏採取微觀層次(個人層次)探討犯罪與偏差行為問題,認為何以經歷壓力與緊張的人容易犯罪。此外,他也試圖解釋為何社會上各階層的人,經歷壓力與緊張後會犯罪之原因,並非侷限於低下階層

理論內涵:其核心觀念在於「負面影響狀態」,即指因個人負面或有破壞性的社會人際關係而產生的憤怒、挫折、不公及負面的情緒等並進而影響一個人犯罪的可能性。他認為「負面影響狀態」的來源有以下四種情況:

 由於未能達到正面評價的目標而產生的壓力。

 由於期望和個人成就之差距而產生的壓力。

 由於個人正面評價的刺激被移除而產生的壓力。

 由於負面刺激之出而產生的壓力。

小結:安格紐認為,當少年的緊張經驗愈多、強度愈大時,對於犯罪及偏差行為的影響就愈大,而每一種緊張均可能增加一個人負面的情緒,如失望、挫折、恐懼和憤怒等,同時進而增加一個人受到傷害或不公平的認知,因此而產生了報復、暴力或攻擊的念頭。

 

四、近年來台灣地區發生多起隨機殺人事件,試從三級犯罪預防模式提出防治隨機殺人之具體作法為何?

(一)三級預防模式之意義:

即為目標導向之公共衛生犯罪預防模式係學者藉公共衛生疾病預防模式,說
明犯罪預防活動之分類所提出。
(二)各級預防之意義:以預防隨機殺人事件為例:
第一層次(初級)犯罪預防:
著重於鑑定出提供犯罪機會以及促進犯罪發生之物理與社會環境因素,並予規劃、設計與改善,以減少犯罪之發生。包括環境設計、鄰里守望相助、一般嚇阻、公共教育、私人警衛等。
環境設計:包括採行適當之建築設計,以使此類犯罪更加困難,易於民眾監控,並增加安全感。其他諸如燈光之改善與鑰匙之改進、通道之控制、財產之堅固化與註記等亦屬環境設計之範疇。
鄰里守望相助及民眾參與巡邏:有助於民眾對鄰里安全之掌握,增加潛在犯罪者之監控。
一般嚇阻:包括警察之巡邏及加重刑罰以使潛在的犯罪者不致犯罪。
公共教育:加強隨機殺人犯罪及相關犯罪之公共教育,加深民眾對此犯罪之認知。
私人警衛:可補充正式司法機構之預防犯罪功能,對維護社會治安具有相當之貢獻。
第二層次(次級)犯罪預防:
係指針對潛在犯罪人(疑似隨機殺人者)予以早日識別,並在其從事非法活動前予以干預。隸屬此一層次之範疇包括個人問題行為之早期識別與預測、高犯罪區域之分析,鎖定並予干預、少年轉向運動之採行,以減少少年進入刑事司法體系、學校之早期發現潛在問題學生,並予輔導等。
第三層次犯罪預防(三級):
係指對真正之犯罪者予以干預,進行矯治與輔導,以避免其再犯。刑事司法體系之逮捕、起訴、監禁、矯治處遇等皆屬此一層次之範疇。

(三)結論:上述三層次之犯罪預防對於防治犯罪具有關鍵性的影響。首先透過環境設計,減少隨機殺人犯罪之可能性聚合。其次,對可能產生偏差與犯罪之虞犯予以早日預測、鑑定與干預,預防進一步行為惡化,最後,則對已發生隨機殺人之犯罪人加強輔導、矯治,避免其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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