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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司法特考三等監獄學解答
- Aug 12 Sat 2017 19:24
106年司法特考四等監獄學概要解答
- Feb 20 Mon 2017 21:22
北大犯罪所---106年碩士在職專班考題
北大犯罪所---106年碩士在職專班考題
一、墨爾頓五種適應類型 特徵 哪種類型會犯罪?墨爾頓對犯罪學貢獻?
擬答:
(一)代表人物:美國社會學家墨爾頓(Merton, Robert)於1938年提出緊張理論(Strain Theory)。
(二)提出五種「社會適應」類型:
⒈順從型:以正常文化手段達到文化目標,為社會上穩定及持續之主流力量。這種人是屬於不會犯罪型態。
⒉革新型:接受社會文化目標,但以不正常之手段達到該目標。例如下階層工人認同社會上一致的目標如富有、有錢,但可能以非法的手段如竊盜、搶奪等方式達到社會認同之目標。這種類型是標準的因為身分的挫折、手段亂迷而導致犯罪行為的發生。
⒊儀式型:放棄或降低文化目標,但卻固守文化手段。習慣的保持但卻無多大的意義和目的,這些乃常存於宗教儀式、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等。某些人只顧遵守某些程序,以免出錯,而不願再追尋外在的社會目標。他們在這些程序或儀式中獲得滿足,但卻無真正目的存在。
⒋退縮型:其不喜歡社會的共同目標,也不想努力追求任何目標,只想消極退隱社會、埋沒自己,如吸食藥物與毒品、酒癮、流浪者等。
⒌反叛型:推翻原有之文化目標與手段,而以新的文化目標和手段代替之。例如民運人士、社會改革人士以及政治家等。
(三)分析犯罪行為人:應包括退縮者、反叛者和革新者三類。
(四)對犯罪學之貢獻:
⒈1938年,其修正涂爾幹之理論,創立「社會結構與亂迷理論」,解釋美國經濟大蕭條的社會。
⒉其將涂爾幹(Durkheim, Emile)之無規範理論予以發揚光大,並強調社會結構過程(Social Structure Process)是所有社會問題的根源。
⒊認為每一個社會和文化均由文化目標和手段所構成,文化目標乃社會上人人所追求的人生理想,文化手段則為達到這些目標的方法或途徑,而目標與手段間之差距乃是犯罪的主要原因。
⒋下階層青少年的生活條件比較差,容易以非法的手段去獲取文化目標,而產生犯罪,因此,墨爾頓(Merton, Robert)的犯罪是手段亂迷的結果,與涂爾幹(Durkheim, Emile)的目標亂迷不同。
二、北歐發展的無現金交易
1.日常活動理論說明對犯罪的影響。
2.情境犯罪預防說明無現金交易對犯罪預防的影響。
3.是否贊成大力推行無現金交易。
擬答:
(一)無現金交易之概念:
⒈在金融科技(FinTech)的發展下,國際朝向「無現金社會」型態前進已形成趨勢,如目前北歐各國積極推動電子支付的態勢,未來勢必將朝此趨勢邁進。
⒉電子支付的型態約有現信用卡、電子錢包等支付工具,以電子或塑膠貨幣取代現金,作為交易支付工具,本僅減少現金遭搶奪的風險外,亦可有效降低以「現金交易」的犯罪行為,並提升不肖集團洗錢困難度,增加社會穩定度,此外,包含降低製作與維護實體貨幣的成本、金流透明等都是「無現金社會」的優點。
(二)以日常活動理論說明「無現金交易」對犯罪的影響:
⒈柯恩與費爾遜(Cohen, Lawrence and Felson, Marcus, 1979)於1979年提出「日常活動理論」,研究美國自1950-1970年間,美國直接接觸暴力犯罪及家宅被竊犯罪率的增加。當時的美國,社會繁榮,科技日新月異,人民生活富足,因此,犯罪應該會下降才對。但是它們卻發現,犯罪不降反升,尤其在家宅竊盜及強盜搶奪犯罪方面。
⒉理論內容:認為犯罪等非法活動之發生在時空上須與日常生活各項活動相配合,即日常生活活動型態及犯罪發生之「機會」相配合,而導致「直接接觸掠奪性犯罪」之發生,稱為「日常活動理論」。
⒊兩位學者指出日常活動的變化可以反映在三變項的互動上:
⑴合適標的物的存在(合適的標的物):如房子內有昂貴易被偷取的財物。
⑵有能力之監控者的不在場(能制止犯罪發生之監控者的缺乏):如房子的主人不在。
⑶有動機及能力之犯罪者的在場(有能力及動機的可能加害者):如剛失業的青年。三者如能在時空上聚合,犯罪即很有可能發生。
⒋其中「具有合適的標的物存在」係指由被害人提供機會:例如被害人攜帶或擁有現金之特徵,皆符合據費爾遜(Felson, Marcus, 1998)合適標的物之的說法,:V(物的價值性),I(標的物的慣性、可移動性),V(指標的物的可見性),A(標的物可接近性及是否易於逃脫性)。
⒌日常活動理論的重心仍在被害可能性之「標的物」變化,如新型消費電子產品及攜帶現金或穿金戴銀等。
(三)以情境犯罪預防說明「無現金交易」對犯罪預防的影響:
⒈定義:所謂情境犯罪預防,係指對某些犯罪類型,以一種較有系統、完善的方法對犯罪環境加以管理、設計或操作,以阻絕犯罪發生之預防策略。其著重於降低及排除潛在犯罪人犯罪之機會、增加犯罪之成本,使犯罪之目標不易達成。
⒉情境犯罪預防主要策略有三:
⑴針對特殊或個別犯罪型態。
⑵設計、操縱和管理立即的環境。
⑶降低犯罪的機會、增加犯罪的風險、減少犯罪的誘因與刺激,移除犯罪藉口。
⒊以二OO三年五大預防策略為例(五大策略25項預防技術):⑴增加犯罪
阻力⑵增加犯罪風險⑶減少犯罪誘因⑷減少犯罪刺激⑸移除犯罪藉口。
⒋其中「減少犯罪誘因」方面各項策略如下:隱匿標的、移除標的、財物識別、搗亂市場、否定利益等,而「隱匿標的」策略正是符合「財不漏白」之原理,故「無現金社會」不僅減少犯罪誘因,亦可減少社會資源與現鈔的製作維護成本。
三、一個騎車竊盜的犯罪率圖,1996高點然後一直下降到2006之後繼續下降,要用犯罪學理論解釋原因。
(一)從整體犯罪類型觀之,探討財產犯罪而言:
⒈1986年開始加計機車竊盜,使總犯罪率大幅提升。
⒉機車竊盜自1996年開始穩定下降,而一般竊盜、汽車竊盜及詐欺背信等犯罪率自2005年開始下降。
(二)以「情境犯罪預防」探討機車竊盜率下降問題:
- Aug 18 Thu 2016 21:05
105年三等觀護人 犯罪學參考解答
105年三等觀護人犯罪學參考解答
一、試根據犯罪學慢性習慣犯(chronic offenders)的研究,對犯罪防治政策的發展有何影響?並說明如何有效防治慢性習慣犯(25分)
【參考許福生,犯罪學與犯罪預防,2016年版】
(一)慢性習慣犯(chronic offenders)研究對犯罪防治政策發展之影響:
⒈強化監控慢性犯罪者:1980年代起,美國盛行對慢性犯罪者實施監控,如同選擇性監禁及對主要罪犯起訴計畫,這些計畫均根基於同生群研究之結果,其基本假設均認為如果逮捕這群高犯罪率的罪犯,犯罪便會跟著顯著下降。
⒉施以預防性拘禁:預防性拘禁(Preventive detention)企圖限縮法官裁量權,以便能有效的將這些高危險之犯罪者監禁起來,以限制法官裁量保釋的權限範圍,避免再犯。
⒊強化慢性犯罪者起訴計畫:為了確保能真正的處罰這些慢性犯罪者,美國部分檢察署創立慢性習慣犯罪者方案(major-offender or career criminal program),鎖定這些犯罪者,使其能起訴、定罪及服刑。
⒋長期隔離慢性習慣犯:部分的人卻犯了大多數的犯罪,倘若能夠成功的隔離這些慢性犯罪者,而把他們排除在街道上,他們便不會犯更多的罪,隔離慢性犯罪者不協助再社會化,也不嚇阻他們,只是從街道排除且長期隔離他們。有兩種方式,選擇性隔離(Selective incapacitation)是針對少數慢性犯罪者加以隔離,另一種是全般性隔離(Gross incapacitation),主張將更多人送監隔離,三振法案即是。
⒌引入中間性制裁措施:「中間制裁措施」系介乎觀護處遇與監禁之變通方式,該制度較觀護嚴苛,但較監禁經濟,其目的在控制犯罪及將犯罪對社會影響減到最低,主要措施有: 魔鬼營、密集觀護制度、在家監禁等。
(二)有效防治慢性習慣犯之對策:
⒈強化相關寬鬆刑事政策:為防治慢性習慣犯,反而需再強化相關寬鬆刑事政策,例如無被害者犯罪之除罪化;刑事立法上限制短期自由刑之運用;建立復歸式司法及社區處遇制度;重新思考酒駕者及施用毒品者之刑事政策等,減少監獄擁擠之壓力。對重刑者除強化在監之矯治輔導外,更應強化觀護及更生保護工作。
⒉將資產置於生命早期的預防措施:國家社會不應再將犯罪預防政策置於生命後期,應將資源置於生命早期的預防措施,包括家庭健康的增進和各種行為處遇方案等,再者,政府及社會大眾應努力協助者促成其個人生活結構和情境脈絡及個人意志力的改變,強調機構參與之重要性,以協助其終止犯罪。
二、試論述古典犯罪學派對犯罪原因最主要看法為何?又依其理論提出何種犯罪預防模式?(25分)
【參考許福生,犯罪學與犯罪預防,2016年版】
(一)古典犯罪學派對犯罪原因之看法:
⒈自由意志論:
⑴人有自由意志選擇犯罪或守法行為,以滿足需要或解決問題。
⑵人若自甘墮落違法,便已違反社會契約和社會道德,應根據社會契約給予懲罰。
⒉理性選擇論:
⑴人在社會上有自由意志來選擇犯罪或守法行為,以滿足需求。
⑵採取犯罪方式滿足需求是因為可以獲得較大的報酬。
⑶個人選擇犯罪行為解決需求可能因為害怕社會反應及懲罰而受限制。
⑷社會的反應及懲罰愈迅速而確定,愈可控制犯罪。
⑸最有效的犯罪預防方式是足夠的懲罰而使犯罪不成為吸引人或值回票價的選擇。
(二)依古典犯罪學派理論提出的犯罪預防模式:
⒈達到理想的社會控制工具:
⑴刑罰為一種「達成理想目的的社會控制工具」,為威嚇性和預防性措施,它必須是正當有效和有益的,並與犯罪危害程度成比例,同時須「公開、迅速和必要的」。
⑵古典犯罪學派描繪出「統治型犯罪控制模式」(sovereign crime control)::一種通過由國家制定法律、國家認可並執行法律、特定且正式的社會控制型態。
⑶古典犯罪學派是一種「科層制專家治理模式」(knowledge at the service of the bureaucratic specialists):這種統治型社會控制計畫,影響現代警察制度及19世紀早期縣現代監獄制度的建立。
⒉現代警察制度的建立:警察是維護社會秩序事業的先鋒,國家是這一事業必要的執行人,直到至今警察仍是國家權力罪有力的象徵。
⒊早期現代監獄制度的建立:
⑴19世紀中葉現代監獄出現,作為犯罪預防的最後手段,可視為古典犯罪學派哲學信仰在制度上的表現,威嚇式的犯罪預防模式之效果的確可以藉由監獄來達成。
⑵傅柯(M. Foucault)指出,邊沁的「圓形監獄建築」(Panopticon)或「監視屋」(Inspection House),分開監視和被監視者,被監禁者在持續監視下自我控制,最能表達對權力-知識原則的縮影。其進一步指出,這個令人痛苦、構思巧妙的牢籠,可用於犯罪者改過自新,以及治療病人、教導學齡兒童、禁閉精神病患者、監視工人活動、使乞討者和流浪者參加勞動,是一種建立在「公共展示」和「監視」基礎上的懲罰。
三、試論述影響毒品政策之因素為何?又我國現行最主要反毒政策為何?(25分)
【參考許福生,犯罪學與犯罪預防,2016年版】
(一)影響毒品政策之因素:
⒈社會治安與毒品犯罪態勢:從毒品政策發展歷史可知,社會治安和毒品犯罪狀況,直接引起毒品政策變動,我國1993年正式「向毒品宣戰」,正是反應當時毒品犯罪嚴重性而起。
⒉一定時期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情勢:不同時期之毒品政策,必然反映出不同時期之政治、經濟和社會情勢,如美國在1980年代毒品與槍枝暴力及幫派息息相關,加上當時新保守主義興起,掀起向毒品作戰政策。
⒊理論學說:例如鷹派主張斷絕供給策略;貓頭鷹派主張減少需求策略;鴿派主張毒品濫用屬於公共衛生問題,當然會影響到毒品政策的制定。
⒋媒體:媒體很容易將風險和災難所導致的不信任感和恐懼感傳染至全社會或全世界,例如當毒犯施用毒品後從事一系列犯罪,經媒體不斷報導,當然會加深民眾對毒品犯罪的嫌惡,影響政策之制定。
⒌民意:民意對毒品政策一向有重要的影響,例如19世紀末隨著華工將毒品帶至美國後,美國民眾基於對於毒品犯罪之恐懼,便要求政府對毒品犯罪採取一定作為。
⒍領導人的意志:要體現領導人的意志,無論精英決策或民主決策模式,領導人個人思維具重要作用。如美國在1980年代後多任總統均表示對向毒品犯罪作戰之政策思維。
⒎國際組織:如「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是全球打擊非法毒品和國際犯罪領導者,此組織在促進毒品政策交流與合作、加強研究、聯絡與傳播及制定毒品政策指導原則,發揮重要作用。
(二)我國現行主要反毒政策:
⒈中央設立毒品防制會報提出反毒策略:
⑴2006年行政院「毒品防制會報」將反毒策略調整為「首重降低需求、平衡抑制供需」;採取「公共衛生三級預防模式」之概念,將毒品政策轉向「拒毒與戒毒」,前者「防止新的毒品人口產生」,後者「減少原有毒品人口」。
⑵建立「防毒」「拒毒」、「戒毒」及「緝毒」四大工作區塊,並於毒品防制會報下分設「拒毒預防組」、「毒品戒治組」、「國際參與組」、「防毒監控組」、「緝毒合作組」等5個分組。
⒉地方成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形成綿密反毒網絡:2006年6月毒品防制會報決議直轄市、縣(市)應成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結合地方政府單位,深廣反毒教育、實施毒癮犯戒毒醫療、社會救助及出監追蹤輔導。
- Aug 17 Wed 2016 14:56
105年三等監獄官 刑事政策與犯罪學
105年三等監獄官 刑事政策與犯罪學參考解答
一、國內毒品犯罪(尤其施用毒品行為)相當嚴重,幾乎已滲透至社會各階層,為防制毒品犯罪之更形氾濫,在刑事政策上有何可行之措施?試申論之。
以下參考【蔡德輝、楊士隆,2012年犯罪學6版】【本社犯罪學精選試題】
我國在刑事政策上可行之措施如下:
(一)參考先進國家毒品防制政策及具體作為:
⒈以「減輕危害」為反毒策略之最高指導原則:其出發點在於正視毒品氾濫成為重大社會問題之事實,透過處罰與勒戒機制之協助,儘量降低因毒品問題造成之傷害與社會成本,確保毒品施用者能儘快回歸到正常社會,並透過長期的實證研究與宣導,建立社會大眾對此問題的共識,以積極正面的態度視吸毒者為慢性病患,解決毒品問題。
⒉增加反毒戰略縱深,向上游發展:近年各國政府為有效解決毒品問題,已逐步將防制之觸角,延伸至上游之藥品乃至於製造原料,由源頭防止「藥」轉型為「毒」之可能性,結合毒品查緝、醫藥衛生與經貿部門,建立緊密的監控及管制機制,杜絕毒品滋生之根源。
⒊開始注重供給與需求面間之關係,尋求更細緻化之論述:近年各國之反毒政策,已開始在毒品供需關係間,尋求更為細緻化之論述與操作,藉由毒品問題整體圖像之建立與監控,精確地掌握毒品供需關係,機動調整反毒策略與執行,同步致力於供給與需求量的抑制,尋求更高的整體績效。
⒋由獨重緝毒,轉向注重拒毒與戒毒:大規模的緝毒行動,僅能在應付短期內毒品供給的降低,在需求量不變的情況下,將迫使毒犯尋求其他毒品來源,形成供需循環的市場原理。
⒌尋求國際合作,提升反毒整體績效:毒品問題是國際問題,必須要靠密切頻繁的國際合作,從源頭防堵毒品問題坐大,絕非閉門造車或單打獨鬥能夠成功。
⒍設置專責機構,並強化跨機關密切合作:各國多規劃設立專責機構或提升層級,以統一、指揮各部門之反毒工作,如美國在白宮下設「國家毒品政策管制政策辦公室」日本在內閣府設置「藥物濫用對策推進本部 」等,即為各盟朝向設置專責組織改變。
(二)戒毒處遇部分:
⒈成立社區戒毒處遇中心,並法治化:以美國、日本為例,結合外界資源,如心理衛生中心、更生保護會、社會局、慈善團體等,設置專責社區戒毒中心,或社區戒癮中途之家,以延續戒治所處遇後之治療效果。
⒉延聘學者專家從事實證研究,以建立本土化戒治模式:應該委託專業學術機構,尋求增進戒治成效之途徑,作為今後戒治處遇制度改進之參考,並朝向建立本土化戒治模式的方向邁進。
二、邇來發生多起社會矚目之重大犯罪案件(例如殺警案、臺鐵爆炸案、北捷殺人案、割頸案、殺童案)。對於防制此等駭人聽聞之重大犯罪案件的不斷發生,在刑事政策上有何具體可行之措施?試申論之。
【蔡德輝、楊士隆,2012年犯罪學6版】【本社犯罪學、監獄學教材】
(一)刑事司法部分(嚇阻策略)方面:
⒈加強追訴與加重量刑。
⒉刑事司法部門統合一致之刑事政策作為。
(二)社區、學校及家庭方面:
⒈落實優生保健措施,減少生物遺傳負因:對於重大不良遺傳疾病,應避免遺傳給下一代,同時,對於生理、心理上有異常者,社會應提供足夠適當處所予以早期醫治。
⒉加強親職教育、健全家庭功能:暴力犯罪之衍生往往與許多家庭原因密切相關,應加強父母親職教育,發揮家庭功能,強化監督子女,並予適當管教,此為防止犯罪發生之根本工作。
⒊減少貧富不均、資源分配不均等機會結構問題:優良之經濟政策,有助於治安之維護與改善。有必要採行必要措施如健全稅制稅政、加強社會福利、提昇就業機會等,以抑制財富分配不均現象。
⒋淨化大眾傳播媒體,減少暴力、色情與犯罪新聞之渲染。
⒌學校與社教機構加強人際溝通、憤怒情緒管理與法治教育課程。
⒍採行情境犯罪預防措施:學者克拉克(Clarke, Ronald)新近發展情境犯罪預防措施,以各種有系統常設的方法對犯罪環境加以管理、設計或操作,降低犯罪機會,即屬防範暴力行為發生之有效方法之一。
⒎強化個人自我保護措施:由生活方式暴露被害理論及日常活動理論告訴我們暴力犯罪被害之可能情況包括「生活型態」及「犯罪情境」二大部分。因此,如何檢視自己之生活型態,強化採行自我保護措施,避免成為犯罪合適之標的物,暴露於危險情境,乃成為預防暴力被害之重要課題。
(三)矯治策略層面:
⒈分監管理:應依其罪名、罪質,分別成立專業監獄監禁之,以防惡性感染。
⒉落實調查分類:依調查之結果分析,擬定特別處遇計劃。
⒊心理諮商:應密集的施以心理輔導、集體治療等技術,希望破除其不良之習性。
⒋更生輔導:應做好更生輔導之工作,給予生活之幫助,必要時予以監督,了解行蹤。
(四)監督、保護策略層面:
⒈實施密集觀護監督:出獄受刑人以在出獄後二年內累再犯之頻率最高,因此,觀護部門實有針對假釋出獄人實施密集觀護報到之必要。
⒉設立社區處遇機構:晚近刑罰學者主張有必要於受刑人假釋出獄期間設立支持性的輔助機構,如:社區矯治中心、中途之家、日間報到中心等。
⒊協助出獄後就業輔導:矯正機關應協同各地更生保護會辦理就業輔導。
⒋發揮更生保護措施:如直接保護、間接保護以及暫時保護等。其中暫時保護可提供出獄人小額貸款,協助其開創事業,以扶植其自力更生。
三、我國現行的社區處遇類型有那些?社區處遇的理論基礎為何?
【本社犯罪學、監獄學教材】
(一)我國現行社區處遇制度:
⒈緩刑: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及第5款之規定: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及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⒉緩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3款及第5款之規定: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及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⒊密集觀護:前針對性侵害犯罪人,根據性侵害防治法第20條第2項第2款規定。
⒋電子監控:目前針對性侵害犯罪人,根據性侵害防治法第20條第3項規定。
⒌居住社區中心(指定住居所、限制住居):目前僅針對性侵害犯罪人,性侵害防制法第20條第2項第4款規定。
⒍易服社會勞動:2009年法務部修正公布刑法第41條及第42條之1相關規定,對於短期自由刑及罰金刑的執行,以社區服務代替。
(二)社區處遇的理論基礎:
- Aug 14 Sun 2016 23:33
105年三等監獄官 監獄行刑法解答
105年三等監獄官 監獄行刑法解答
一、根據矯正統計顯示,目前正在監服刑之受刑人當中,年齡逾65歲以上者之人數比例呈現與日俱增的趨勢。試根據監獄行刑法及其相關規定,說明矯正機關對於衰老受刑人有何特殊的處遇規範?
關於衰老受刑人處遇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應拒絶收監: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規定:「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於受刑人入監時,經健康檢查有上述情形應拒絶收監。
(二)應分別監禁:監獄行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刑人因衰老、疾病或身心障礙,不宜與其他受刑人雜居者,應分別監禁之。」
(三)得不為累進處遇:
⒈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但因身心狀況或其他事由,認為不適宜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得不為累進處遇。」
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殘廢或低能不能作業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不予編級或暫緩編級,亦不為累進處遇。
(四)得為和緩處遇:
⒈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受刑人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時,得視身心狀況,依命令所定和緩其處遇。」
⒉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
(1)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須長期療養者。
(2)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智能低下者。
(3)衰老殘廢、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者。
(4)懷胎或分娩未滿二月者。
(5)依調查分類之結果認為和緩處遇之必要者。
(五)得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依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規定,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得準用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規定。
二、受刑人在何種情形下依規定監獄當局可給予懲罰?懲罰的方式與應注意事項有那些?當受刑人被告知懲罰時,監獄當局可否給予辯解機會?其法律效果為何?試根據監獄行刑法及其相關規定說明之。
(一)受刑人在何種情形下得施以懲罰:
⒈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受刑人於「違背紀律」時,得施以懲罰,
⒉所謂「違背紀律」,係指受刑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之受刑人應遵守事項,而具體規定在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例如「服從管教,不得有違抗命令或妨害秩序之行為」等。
(二)懲罰的方式及應注意事項:
1.懲罰之方式: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受刑人違背紀律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⑴訓誡。⑵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⑶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⑷停止購買物品。⑸減少勞作金。⑹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⒉懲罰受刑人應注意之事項:
⑴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六條規定:
①監獄非依法令之規定,不得對於受刑人懲罰或獎賞,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罰或獎賞。
②懲罰受刑人強制勞動或停止戶外活動,如認為有礙於身心健康之虞者,應經醫師檢查後,始得為之。
③有關懲罰之任務,不得命受刑人擔任之。
⑵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懲罰受刑人除依法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外,未經典獄長核准,不得執行。
⑶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減少勞作金超過二十元及停止戶外活動超過三日者,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
⑷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
①獨居監禁或停止戶外活動,不得有害於受刑人之身心健康。典獄長、戒護科長及醫護人員對其監禁處所應勤加巡視之。
②監禁處所,應有充足之空氣與陽光,由受刑人輪流清掃、撲滅有害蟲類,保持環境整潔。
⑸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七條規定:對於受刑人之處遇,監獄醫師認為有礙於身心健康時,應向主管單位或典獄長提出建議。
(三)監獄當局給予辯解之規定: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告知懲罰後,應予本人以解辯之機會,認為有理由者,得免其執行,或緩予執行;無理由者,立即執行之。但有疾病或其他特別事由時,得停止執行。
(四)法律效果:
⒈認為有理由者,得免其執行,或「緩予執行」:
⑴免其執行:免於處罰之意。
⑵緩予執行:暫緩此次懲罰的執行,至於何時執行則視受刑人之行為是否 有所改善。另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依前條緩予執行後,如受懲罰者有顯著之改悔情狀,經保持一月以上之善行,應撤銷其懲罰。
⒉無理由者,「立即執行」: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懲罰受刑人除依法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外,未經典獄長核准,不得執行。
⒊但有疾病或其他特別事由時,得「停止執行」:係暫停懲罰之執行,並非免予執行,俟病情或其他特別事由已無礙執行時,仍應執行之。
三、何謂「行刑社會化」?目前監獄當局有那些活動致力於推動「行刑社會化」?請根據監獄行刑法及其相關規定說明之。
我國監獄行刑法有關行刑社會化之規定:
(一)調查事項:監獄行刑法第九條:
⑴受刑人入監時,應調查其個人關係及其他必要事項。
⑵關於前項調查事項,得請求機關、團體或私人報告或閱覽審判確定之訴訟紀錄。
(二)戒護事項: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受刑人在監執行逾三月,行狀善良,合於相關條件,日間有外出必要者,得報請法務部核准其於日間外出。
- Aug 14 Sun 2016 20:52
105年四等犯罪學出題及答題評論
105年四等犯罪學出題及答題評論:
一、105年考題:
1法務部最近提出擬對觸犯輕微犯罪或即將出獄受刑人,運用白天工作、夜間返監服刑之社區矯正措施,試述此措施之憂、優缺點各為何?(25分)
2.何謂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試從犯罪學相關理論探討形成修復司法之理念及其目標為何?(25分)
3.試以Merton(1967)之緊張理論(Strain theory)及Agnew(1992)之一般化緊張理论(General strain theory)解釋少年中途輟學及偏差行為之成因為何?(25分)
4.近年來台灣地區發生多起隨機殺人事件,試從三級犯罪預防模式提出防治隨機殺人之具體作法為何?(25分)
二、綜觀本次考試學派為蔡、楊兩師單獨學派,未見其他學派之色彩,部分題目可從今年警察三等考試得到啟示: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試題:科目:犯罪學與犯罪預防
1.近年來校園暴力及幫派入侵校園日趨嚴重,而大多數幫派少年有中輟經驗,試從犯罪次文化理論(Subcultural Theory)探討中輟及少年幫派如何形成?(25分)
2.試從社會控制理論(Social Control Theory)與抑制理論(Containment Theory)之內容探討並解釋人不犯罪之原因?(25分)
3.試從環境犯罪學(Environmental Criminology )與發展犯罪學(Developmental Criminology)的核心概念,分別擬定出合宜之預防隨機殺人之校園安全對策。(25分)
4.「經由環境設計促進犯罪預防」(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environmental design, CPTED)極強調人與所處環境的互動關係,可對犯罪預防產生重要之影響。試問 CPTED 理念係基於那些理論而發(闡述各該理論核心概念時,請強調該理論對 CPTED 的意義)?(25分)
三、因此本次犯罪學答題及出處如下:
(一)第一題:
法務部最近提出擬對觸犯輕微犯罪或即將出獄受刑人,運用白天工作、夜間返監服刑之社區矯正措施,試述此措施之憂、優缺點各為何?(25分)
1.出處:蔡、楊兩師犯罪學第六版,社區處遇章節第15章-監外就業。
2.與監獄學之內容觀念互通,答題較無困難。
3.本社收錄於「精選試題」一書。
(二)第二題:
何謂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試從犯罪學相關理論探討形成修復司法之理念及其目標為何?(25分)
1.出處:蔡、楊兩師犯罪學第六版,最新章節16章修復司法之發展。
2.陷井:若同學答題使用修復式正義之一般式答法,可能較吃虧,本題於104年本社「精選試題」一書早已收錄該版資訊。
(三)第三題:
試以Merton(1967)之緊張理論(Strain theory)及Agnew(1992)之一般化緊張理論(General strain theory)解釋少年中途輟學及偏差行為之成因為何?(25分)
1.出處:蔡、楊兩師犯罪學第六版。
2.一般性答法皆能高分,較無技術性。
(四)第四題:
近年來台灣地區發生多起隨機殺人事件,試從三級犯罪預防模式提出防治隨機殺人之具體作法為何?(25分)
1.出處:蔡、楊兩師犯罪學第六版。
2.三級犯罪預防之於犯罪學,有如公共衛生之於醫學。如公共衛生之三級預防模式亦運於犯罪之三級預防, 故相當於蔡老師之「三層次預防」
3.簡單的說,犯罪矯正名書:歷年之「犯罪狀況及分析,一再提及之三級預防係為:「一般預防」、「特別預防」及「再犯預防」三級犯罪預防模式:此模式已為當前主流犯罪對策架構,其主要措施包括透過營造全面的優質環境,促進個人健全發展,預防個人犯罪傾向;加強整合社區的軟硬體觀念、設備,讓潛在的犯罪者不能犯罪,提昇檢警破獲辦案功能和適當的刑罰,嚇阻犯罪高危險群不敢犯罪;完備而有效的犯罪矯治系統與更生保護制度網絡,讓犯罪者改悔向上不再蹈犯法網,此三層次的對抗犯罪策略,各有其上中下游功能,任一層次皆不可偏廢,應有周全政策規劃及合理之資源分配,始克其功。
3.故本題相當容易發揮,惟考生如未思考到此三層次,而以其他答案答題就較吃虧。
- Aug 14 Sun 2016 19:37
105年四等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解答
105年四等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解答
一、懲罰對於受刑人而言,具有促其改過省思之目的。請問,當前對於成年受刑人、少年受刑人與外役監受刑人之懲罰方式各自為何?若方式不同,其不同之原因為何?試依監獄行刑法、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與外役監條例規定申述之。
(一)成年受刑人、少年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之懲罰方式:
⒈成年受刑人,依監獄行刑法第76條規定:受刑人違背紀律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⑴訓誡。
⑵ 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⑶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⑷停止購買物品。
⑸減少勞作金。
⑹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⒉少年受刑人,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79條第1項規定:執行徒刑、拘役之學生,有違背紀律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
懲罰:
⑴告誡。
⑵勞動服務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⑶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三日。
⒊外役監受刑人,依外役監條例第19條規定:受刑人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輕微者,得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⑴訓誡。
⑵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二)懲罰方式不同之原因為何:
1.成人受刑人與少年受刑人之不同:「少年宜教不宜罰」乃少年犯處遇之原則,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1條規定:「為使少年受刑人及感化教育受處分人經由學校教育矯正不良習性,促其改過自新,適應社會生活…」由於少年受刑人之「教育罰」理念,故懲罰方式僅告誡、勞動服務及停止戶外活動3種,而停止戶外活動乃對嚴重違背紀律之少年所為之懲罰,且僅規定1日至3日,目的乃給予其改過自新,重新學習之機會。
2.成人受刑人外役監受刑人之不同:
⑴外役監受刑人皆經法定程序之遴選,故依外役監條例第18條規定(解送他監執行之原因):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①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②其他重大事故,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
前項經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之受刑人,並得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施以懲罰。
⑵除外役監條例第18條之規定,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須解送其他監獄者外。其仍留外役監者皆為情節輕微者,為使外役監受刑人皆能達成階段性處遇,故僅依該條例19條規定施以訓誡及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之懲罰。
二、縮短刑期是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的制度,又稱為善時制(Good Time System)。請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與外役監條例之規定,詳述一般受刑人與外役監受刑人在縮短刑期的對象、條件與縮短刑期之日數,有何不同?
(一)一般監獄受刑人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
⒈對象: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之有期徒刑受刑人。
⒉條件:每月成績總分在十分以上者。
⒊縮刑期間:
⑴第三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二日。
⑵第二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四日。
⑶第一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六日。
(二)外役監受刑人依外役監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
⒈對象及條件: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⒉縮刑期間:
⑴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⑵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⑶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⑷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三、監獄行刑法第81條規定,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其中一級受刑人與二級受刑人「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之規定以及「悛悔向上」之實質內涵各為何?試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說明之。
(一)一級受刑人與二級受刑人「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之規定:
⒈一級受刑人: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5條規定: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應速報請假釋。
⒉二級受刑人: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6條規定: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而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得報請假釋。
⒊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指受刑人出監後須有適當之職業、有謀生之技能、有固定之住所或居所、社會對其無不良觀感,而少年受刑人出監後能就學者(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6條)。
(二)「悛悔向上」之實質內涵: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7條規定:
⒈一般受刑人:最近三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等分數,均應在三分以上。
- Aug 14 Sun 2016 18:18
105年四等監所管理員-犯罪學解答
105年四等監所管理員 犯罪學解答
一、法務部最近提出擬對觸犯輕微犯罪或即將出獄受刑人,運用白天工作、夜間返監服刑之社區矯正措施,試述此措施之優、缺點各為何?
(一)「監外就業」(工作外出制度)之緣由:源自休博法(Huber Law),由美國威斯康辛州議員亨利.休博(Henry Huber)在1913年所提出。此法案規定威斯康辛州之輕微犯罪者,在服完1年刑期以後,可返回社區繼續從事工作。
(二)意義:令已執行一定刑期之受刑人或輕微性犯罪者,於白天暫離機構,重返自由社會從事與一般勞動者相同的工作,而須於夜間或週末返回機構之計劃。
(三)此措施優點(目標):
⒈降低受刑人回歸社會之困難。
⒉促使受刑人於釋放後立即從事工作。
⒊提供受刑人財力來源。
⒋協助受刑人照顧家庭。
⒌可作為管教人員決定是否假釋之參考。
⒍可維持良好的家庭及社會關係。
⒎培養受刑人自我控制力與責任感。
(四)此措施缺點(問題):
⒈選擇人員若不適當將導致再度犯罪。
⒉來自社區居民的排斥與拒絕,因而促使其成效不彰。
⒊導致未參加者之抱怨,甚至勾結官員謀求參加。
⒋參與監外就業者可能為其他受刑人所威脅,而運送違禁品。
二、何謂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試從犯罪學相關理論探討形成修復司法之理念及其目標為何?
【蔡德輝、楊士隆2012,犯罪學,請參考原著】
(一)修復司法之意義:
⒈修復司法的核心為對被害人造成之損害、整個社區(包括犯罪人)的需求,以及三者共同參與修補損害的過程。因此,社區應該擔負犯罪處理之重擔,而非僅由刑事司法制度負責。
⒉Braithwaite更直接指出修復司法不僅修復被害人,也修復社會的和諧,修復對所有團體社會支持,同時也修復犯罪人,使之盡可能全然回復至犯罪造成之前的狀態。
⒊欲達成上述目標,必須將相關團體、人士(包括被害人、犯罪人、兩造雙方親友、刑事司法制度正式官員、社區成員等)齊集於一個非對立的場合,所有參與者視為一個團體,共同找出造成該犯罪或反社會行為的原因,彰顯所有團體、人士的感受與顧慮,協商、調解出為各方人士所同意的解決辦法,最後還共同協助推動並實現該解決辦法。
(二)修復司法制度的六大目標:修復司法是一有別於傳統之刑事司法制度。促使犯罪人回復至犯罪前還未犯罪的狀態,以及恢復被害人犯罪前未受害的情狀,此為修復司法至度的基本目標,Harris提出一套評估修復司法實務的模式,此模式除可供該制度之執行成效外,亦可從中尋得修復司法制度之六大目標:
⒈程序正義:亦即程序公正(fairness),表示修復司法運作過當中,必須尊重所有參與者(或團體)的權利,包括基本人權與法律權利,以及所有參與者均一律平等地視為適法的意願(wishes of legitimacy)。
⒉圓滿結果:亦即所有團體同意會議的解決法案,並且願意遵守行動計畫之規定。
⒊賦權充能:即必須充分反應所有參與者(或團體)的需求,亦即提供被害人與犯罪人有適法之感受。
⒋再整合:修復司法為犯罪人與被害人尋求回歸社區的「再整合」機會,不對犯罪人加諸污名烙印,視之如同其他社區成員一般。
⒌修復:表示回復對所有參與者所造成之傷害,同時必須拒斥應報刑當作對該行為合法回應的方式。
⒍情緒與社會復原:最後,修復司法制度的運作必須充分顯現制度運作的結果,達成療癒常伴隨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情感傷害與社會損害的終極目標。
三、試以Merton(1967)之緊張理論(Strain theory)及Agnew(1992)之一般化緊張理論(General strain theory)解釋少年中途輟學及偏差行為之成因為何?
(一)Merton(1967)之緊張理論:由美國社會學家Merton於1938年首先提出。
⒈理論基礎:
⑴其將涂爾幹之理論發揚光大,並強調社會結構過程是所有社會問題之根源。
⑵各階層的人們在渴望目標與實現目標之方法之間如產生矛盾,將會造成社會行為規範與制度的薄弱,人們因而拒絕規範的權威而造成各種偏差行為。
⑶如果每一社會均有一致性的文化及成功的社會化,則社會不會有偏差行為的產生。
⒉基本主張:社會結構之所以會對某些人造成壓力而產生偏差行為原因為文化結構(社會目的)與社會結構(社會所認可之手段)間產生衝突,而產生偏查行為。
⒊將個人適應模式的型態分為守法者、標新者、精通儀式型、逃避者及叛逆者5種。
4.小結:故少年中途輟學及偏差行為之原因乃因低階層之青少年在各方面之條件較差、無法獲致成功之情況下,內心充滿挫折及壓力,遂以非法之手段達成文化目標,因而發生中輟及偏差行為。
(二)Agnew之一般化緊張理論:由美國社會學家安格紐於1992年修正墨爾頓之古典緊張理論而提出。
⒈基本主張:與墨爾頓不同的是,安氏採取微觀層次(個人層次)探討犯罪與偏差行為問題,認為何以經歷壓力與緊張的人容易犯罪。此外,他也試圖解釋為何社會上各階層的人,經歷壓力與緊張後會犯罪之原因,並非侷限於低下階層。
⒉理論內涵:其核心觀念在於「負面影響狀態」,即指因個人負面或有破壞性的社會人際關係而產生的憤怒、挫折、不公及負面的情緒等,並進而影響一個人犯罪的可能性。他認為「負面影響狀態」的來源有以下四種情況:
⑴由於未能達到正面評價的目標而產生的壓力。
⑵由於期望和個人成就之差距而產生的壓力。
⑶由於個人正面評價的刺激被移除而產生的壓力。
⑷由於負面刺激之出而產生的壓力。
⒊小結:安格紐認為,當少年的緊張經驗愈多、強度愈大時,對於犯罪及偏差行為的影響就愈大,而每一種緊張均可能增加一個人負面的情緒,如失望、挫折、恐懼和憤怒等,同時進而增加一個人受到傷害或不公平的認知,因此而產生了報復、暴力或攻擊的念頭。
- Aug 14 Sun 2016 13:55
105年三等監獄官 監獄學解答
105年三等監獄官 監獄學參考解答
一、近年酒駕受刑人數顯著上升,試論述酒駕受刑人之特性和適應問題為何?針對酒駕受刑人可採取那些轉向和處遇對策?
以下參考【賴擁連、黃徵男,2015-21世紀監獄學6版】
(一)酒駕受刑人之意義:
⒈酒駕受刑人係指行為人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者。
⒉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⑵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⑶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⒊酒駕受刑人的刑期並不長,雖然法定刑在2年以上,但實務上法院判決刑期大多在6月以下。
(二)酒駕受刑人之特性及監禁適應問題:
⒈除增加監獄擁擠外,更產生適應問題:
該類受刑人是監獄新進人口之前3名,僅次於前2名的毒品及性侵犯,惡性不嚴重卻需經歷失去自由的痛苦外,更需與其他受刑人鬥爭及惡性感染,加深重返社會之困難。
⒉尚能適應監禁壓力與適應生活:當前幾酒駕受刑人以2年以下的居多,大多經濟條件差,因無法繳納罰金而入監服刑,因屬弱勢族群及長期經歷冷落經驗,基本上尚能適應監禁壓力與適應生活。
⒊為減緩監禁壓力與適應不良,與管教人員、同儕的交談及好友接見,是其主要的抒壓管道。
⒋監獄內之工作與技訓亦為其另一個抒壓管道。
⒌結論:酒駕犯屬於短期自由刑者,除了3月以下者適應狀況不良外,刑期越長者,監獄適應狀況越佳。
(三)酒駕受刑人之轉向及處遇對策:
⒈引進週末監禁制度:
⑴可以將渠等受刑人判入看守所,接受週末監禁,又稱間斷性監禁。
⑵法務部可修法,擇定我國外役監獄試辦週末監禁制度,以緩和日益擁擠的監獄收容人數。
⒉指定戒酒所收容:對於無法實施週末監禁者,例如慢性酒駕犯或有酒駕前科者,應科以保安處分之禁戒處分,依據刑法89條之規定:「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如此更有正面的積極效果,以取代消極的監禁。
⒊監獄應引進AA團體治療課程:酒駕者,特別是酒駕累犯或慢性酒駕犯,仍有病態性問題,應該接受專業性治療與處遇,否則出獄後繼續久駕,重蹈我國毒品治療之政策,應引進著名之「飲酒者匿名團體治療法」接受專業性治療。
⒋增加壓力因應課程並改善監獄設施:此為重要課題,如果酒駕犯持續負面因應策略面對監禁壓力,出獄後再度酗酒犯罪情況將日益嚴重。
二、假釋制度攸關矯正處遇效果與受刑人權益,試述司法院釋字第681號解釋和釋字第691號解釋的主要內涵,並分析釋字第681號解釋和釋字第691號解釋有何差異?此二解釋對現行假釋制度有何影響?有何改善建議?
部分參考【賴擁連、黃徵男,2015-21世紀監獄學6版】
(一)司法院釋字681號解釋之主要內涵:
1.解釋日期99年9月10日。
2.解釋爭點:不服撤銷假釋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如有異議,應俟執行殘刑時,向原裁判法院為之,違 憲?
3.主要內涵:最高行政法院93年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惟受假釋人之假釋處分經撤銷者,須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殘餘刑期後,始得向法院提起救濟,對受假釋人訴訟權之保障尚非周全,相關機關應儘速予以檢討改進,俾使不服主管機關撤銷假釋之受假釋人,於入監執行殘餘刑期前,得適時向法院請求救濟。
(二)司法院釋字691號解釋之主要內涵:
1.解釋日期:100年10月21日。
2.解釋爭點: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否准假釋決定訴請救濟由何種法院審理?
3.主要內涵:
(1)現行假釋制度之設計,由監獄報請法務部予以假釋,受刑人如有不服,雖得依據監獄行刑法上開規定提起申訴,惟申訴在性質上屬行政機關自我審查糾正之途徑,與得向法院請求救濟並不相當。
(2)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自不得完全取代向法院請求救濟之訴訟制度。從而受刑人請求司法救濟,自應由法院審理。
(3)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者,其救濟有待立法為通盤考量決定之。在相關法律修正前,由行政法院審理。
(三)681號解釋與691號解釋之差異:
1.釋字681號解釋主為說明受撤銷假釋之人,無須俟執行殘餘刑期後,始得向法院提起救濟,亦即於「入監執行殘餘刑期前」,即能適時向法院請求救濟,充分發揮憲法保帳人權之意旨。
2.釋字681號解釋主為說明在監受刑人經監獄報請假釋後受到「駁回假釋」之決議,倘受刑人不服處分時,則該向行政救濟在相關法律修正前,由行政法院審理。
(四)此二解釋對現行假釋制度之影響:此二解決對於我國長期以來受刑人假釋准駁屬於「恩典說」之論點,產生衝擊與影響,並引導實務界朝向權利說修法,提供受刑人救濟途徑與相關配套措施。
(五)我國假釋制度改善建議:
⒈悛悔實據要件之修正:例如:引進美國採用「假釋預測表」,針對容易再犯之因子,設計「假釋預測表」供出獄受刑人測驗,作為審查假釋的依據;此外引進日本「社會觀感」的概念,讓社區居民以及被害人表達是否願意接納或同意受刑人出獄的意見,作為假釋審查之判斷標準。
⒉強化假釋審查機制:法務部應該仿照英國在中央層級成立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機制,在一定徒刑以上之犯罪人假釋始由法務部核准,以符合假釋審查公正、公平及公開之境界。
⒊減少外界力量干預假釋要件:假釋制度應回歸其本質,其標的在受刑人本身,給予改善動力,假釋本身非刑事政策之調節器,更非迎合政客及民眾口味而急就章。
⒋強化假釋期間中間處遇之功能:以日本為例,受刑人出獄後,即由保護觀察所(隸屬法務省)接管假釋期間之行為監管、考核與生活輔導,是個獨立運作的機制,而我國係委由地檢署觀護人負責,導致業務不彰。
⒌設立釋放前輔導中心:又稱「社區矯正中心」,係指將符合假釋資格經過考核但尚未假釋通的受刑人,由監獄將其遴選至該中心,作進一步適應考核,觀察是否足以適應社會生活,強化其出獄後真正適應社會生活,亦以作為監獄准駁其假釋的重要參考依據。
- Aug 13 Sat 2016 17:52
105年四等監所管理員 監獄學解答
105年四等監所管理員 監獄學解答
一、累(再)犯受刑人由於具獨特之犯罪歷程,造成矯正實務管理上之困境為何?為避免犯罪之惡性循環,監所應施予何種妥善對策?
(一)矯正機關管教與處遇面臨侷促:
⒈部分類型受刑人犯罪認同感高,不易改變,如煙毒犯、暴力犯。
⒉監獄管教與處遇品質欠佳,專業人員不夠,專業背景技術不足。
⒊監獄化的負面影響,使其無法悔過向上、徹底更生。
⒋受刑人擁擠,影響矯治成效:受刑人人數多,則教化矯治困難。
⒌執行保護管束與更生保護面臨困難:觀護人太少,缺乏先進軟硬體設施。
⒍社會大眾、家人的排斥與拒絕,成為其再犯的理由。
⒎時代與區域經濟情況惡劣,財富分配不均。
(二)舒緩累(再)犯之對策:
⒈嚇阻策略方面:
⑴對常業犯與習慣犯,加強追訴與加重量刑。
⑵刑事司法部門統合一致之刑事政策作為。
⒉機構矯治策略層面:
⑴分監管理:對於累犯應依其罪名、罪質,分別成立專業監獄監禁之,以防惡性感染。
⑵落實調查分類:依調查之結果分析,擬定累犯特別處遇計劃。
⑶心理諮商:應密集的施以心理輔導、集體治療等技術,希望破除其不良之習性。
⑷激發學習技術之興趣:累犯好逸惡勞,缺乏學習動機,應有效激發其學習動機。
⑸更生輔導:累犯剛出獄,極可能因為無業或遊蕩而淪為再犯,因此應做好更生輔導之工作,給予生活之幫助,必要時予以監督,了解行蹤。
3其他相關措施:【林師】
⑴推動家庭支持方案:加強受刑人與家庭之凝聚力,強化出獄後之社會適應,避免再犯。
⑵積極輔導脫離幫派組織:應輔導其強烈脫離幫派之意願,再爭取家庭之支持與配合。
⑶實施團體治療:應聘請專業心理治療師師,施以團體心理治療,以習得新的行為模式。
⑷擴大實施社會性處遇:目前我國監獄行刑法之外出制度似宜儘速擴大實施。
二、1974年馬丁生(Martinson)曾對矯治模式發表何種震撼性聲明?支持學者以何理由予以反擊? 此事件雖因評量標準不同,難獲一致結論,請試以矯正處遇之觀點加以論述。
(一)1974年,美國學者馬丁森受紐約市長邀請,進行矯治成效研究,根據馬丁森與其助理蒐集1945年到1967年的矯治計畫評估報告約一仟餘篇,經剔除不符合科學原則及方法論之研究後僅二三一篇,結果發現 「除少數或獨特的案例外,矯治的努力對於再犯的降低並無顯著的成效。」後人泛稱為「矯治無效論」。【黃師-名詞解釋】
(二)暢議學者反擊所持之理由:
⒈馬丁生指稱矯治處遇「完全無效」之主張與事實不符:(美國犯罪學家塔德.派爾蒙)
⑴對馬丁生之批判:馬氏之無效論在評估報告尚有仍有48%的成功率,馬氏不能以偏概全。
⑵研究欠缺公平性:一項評估性報告如果訂的太嚴格,對社會科學的研究並不公平。
⒉矯治處遇方案並未真正的被執行:(哈雷克與韋德之折衷評論)
⑴並非矯治計劃本身的問題:而是矯治處遇常被監獄忽視,未能被認真的執行。
⑵監獄常以安全戒護為考量:無法讓受刑人充分參與處遇活動,甚至隨意指派人員參加。
⒊犯罪矯治是刑罰機構重要任務:受刑人之矯治對於社會之安定具有正面之效果,倘不進行適當處遇,被害人數將劇增。
⒋矯治處遇遠景甚佳:今日許多處遇方案已甚為周延,並有令人鼓舞的結果,矯治處遇是可行的、且充滿希望。
(三)以矯正處遇之觀點加以論述:無論爭論之結果如何,下列諸點值得參酌:
⒈矯治處遇對特定犯罪人仍具有一定效果:充分的證據顯示出,矯治處遇儘管可能對某些犯罪人效果不大,然而仍有許多犯罪人獲得益處,而在行為態度上有顯著成長。
⒉強迫受刑人參與矯治方案應嚴予禁止:
受刑人與一般人相同,具有一定的行為型態倘以強迫方式促其參與處遇方案,極易獲致反效果,受刑人可能喪失自由與尊嚴,甚至產生怨恨。因此,矯正機構必須提供充分之處遇方案,讓受刑人做更多自由的選擇,而非強迫其參與。
⒊審慎選擇、開發適合國情處遇方案:如何審慎選擇、開發、採行適合受刑人需要與國情之方案似屬努力的重點。例如,近年引進之內觀法(Naikan Therapy)大致符合前項需求。該項方案似有助於改善受刑人之人際關係,並在促使受刑人行為態度與生活適應上尚具功效。
⒋良好的處遇方案有賴優良處遇環境的配合:在完全以戒護為取向之矯正機構內,矯治方案經常未受到應有的重視。許多個案顯示,強制性處遇環境由於未能尊重案主之需求下,換來的常是表面、虛偽的服從,受刑人在長期壓抑下,極易養成依賴與怨恨之心理,一旦復歸社會,在缺乏適當約束、規範、指導下,受刑人極可能無法自我判斷與抉擇,終究造成再犯及其他悲劇。
三、監獄配發之槍枝彈藥應如何加強管理?其使用之時機與使用時應行注意原則,請分別加以說明。
(一)槍械彈藥之管理:
⒈設專用械彈庫,槍彈應分隔,並注意加鎖。
⒉械彈庫遠離收容人活動區。
⒊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⒋管理人員之訓練及隨時舉行測驗。
- Jul 17 Sun 2016 21:27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105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犯罪學與犯罪預防解答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105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
考試別:警察人員考試
等別:三等考試
類科別: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科目:犯罪學與犯罪預防
一、近年來校園暴力及幫派入侵校園日趨嚴重,而大多數幫派少年有中輟經驗,試從犯罪次文化理論(Subcultural Theory)探討中輟及少年幫派如何形成?(25分)
(一)犯罪次文化理論(Subcultural Theory)之代表人物:
⒈代表人物:柯恩(Cohen, Albert)於1955年提出次級文化理論(幫派副文化理論)。
⒉起源:綜合蘇哲蘭(Sutherland, Edwin H.)之不同接觸理論與墨爾頓(Merton, Robert)之緊張理論而成。
(二)少年幫派形成原因(陷入幫派犯罪之形成過程):
⒈下層社會之青少年渴望達到中上層社會生活水準或目標。
⒉由於他們本身各方面條件之限制,無法與中上層社會之青少年競爭。
⒊以致在學校或社會上之競爭經常失敗。
⒋造成心理上的挫折感及適應困難之問題。
⒌為解決適應困難之問題,乃逐漸改變其自我觀念及其價值結構以克服遭遇之困擾。
⒍因此而漸形成其次級文化,亦即開始確認並歸屬於問題青少年這一同輩團體。
⒎他們這些被社會否定的一群人,深感個人力量無法解決問題,乃結合一批共同命運及利害與共的人,組成幫派形成一股鉅大力量,以期共同解決其
適應困擾之問題,而對社會發生偏差行為,甚至嚴重之反社會行為。
(三)柯恩(A. K. Cohen)之次級文化理論與中輟之關係:
⒈柯恩(Cohen, Albert)認為犯罪次級文化的發展過程主要是對另一種特殊的行為規範加以建立、維持及再強化,而此特殊行為規範與一般社會的優勢價值體系相反且發生衝突矛盾之現象。
⒉這些少年之言行無法符合一般社會之標準,因而他們在社會上之身分地位被否定或被貶低為問題或者中輟少年,並供同而產生適應困擾之窘境。
⒊他們面臨此種中輟及被否定之困境乃深感「此處不留人,自有留人處」,因而在「物以類聚,臭氣相投」之下,結合一批面臨相同命運及利害與共之少年,且認同一套他們能接受之價值體系,而漸形成其次級文化,以解決共同面臨之問題。
二、試從社會控制理論(Social Control Theory)與抑制理論(Containment Theory)之內容探討並解釋人不犯罪之原因?(25分)
(一)社會控制理論(Social Control Theory)代表人物:
美國犯罪學家赫胥(Hirschi, Travis)於1969年在其「犯罪之原因論」一書提出「社會鍵理論」。
(二)社會控制理論基本主張:
⒈認為人類本為非道德的動物,都有犯罪的自然傾向,犯罪是不需要解釋的,而不犯罪或守法的行為才需要解釋。
⒉人類要是不受外在法律的控制和環境的陶冶與教養,便會自然傾向犯罪,而這些外在的力量,即是所謂「社會控制」。因此,人類之所以不犯罪,乃是由於這種外在環境之教養、陶冶和控制之結果。
⒊在社會化過程中,人和社會建立強度大小不同的社會鍵來防止一個人去犯罪,其要素有四:附著、奉獻、參與、信仰。彼此是互相關連的。
⒋青少年若與社會建立強而有力的社會鍵,不需要太多規範,便不輕易犯罪。
(三)社會控制理論的內涵:
⒈附著或依附:赫胥(Hirschi, Travis)強調一個人對他人或社會控制機構情感的附著,是防止犯罪的主要工具。一個人若愈附著父母、家庭、學校、社區及同輩團體,其愈不可能犯罪。
⒉奉獻(致力或投入):社會控制學者認為一個孩子若投入相當的時間與精力於追求較高的教育、職業和未來事業之追求,則從事犯罪或偏差行為的機會降低。
⒊參與:參與傳統的活動,如學術活動、運動和正當的休閒活動時,則其犯罪的可能性自然減少,因無空間時間從事犯罪行為。
⒋信仰:赫胥(Hirschi, Travis)認為一個人若是對於宗教信仰、道德規範及法律不尊重時,他便有陷於犯罪的危機。
(四)抑制理論(Containment Theory)代表人物:
美國犯罪學家雷克利斯(Reckless, Walter)根據內在控制系統與外在控制之交互作用提出抑制理論。
(五抑制理論(Containment Theory)理論內涵:
雷克利斯(Reckless, Walter)認為,犯罪和偏差行為的研究必須要經常考慮內在和外在抑制的互相影響。當兩者均強時,個人最不易犯罪,而當兩者均弱時,個人則最易於犯罪。【許師】
⒈內外在抑制力:
⑴內在抑制力包括:自我控制;良好的自我概念和超我;高度之挫折容忍力和責任感;目標導向;有尋找代替滿足的能力;有降低緊張和壓力的能力等。
⑵外在抑制力包括:一致的道德價值觀;明確的社會角色、規範和責任;有效的監督和訓練;精力及活力發洩的管道;提供接受、認同和附屬感的機會;社會規範、目標及期待之強化等。
⒉犯罪之牽引力:
⑴內在推力:是指每個人心中的不安、不滿、敵意、叛逆、心理衝突、焦慮以及及時行樂的本能,這些本能經常在心中騷動,把個人推向違法或犯罪之路。
⑵外在壓力:是指個人遭遇到相對剝奪感、貧窮、失業、不安全感、或者屬於少數族群、出身貧窮、缺乏翻身機會或生長在機會不平等的社會,這些都是個人在社會上所面臨的結構壓力,迫使其選擇違法或犯罪之路。
⑶外在拉力:是指結交偏差同儕、生長在犯罪副文化或偏差團體中。
三、試從環境犯罪學(Environmental Criminology )與發展犯罪學(Developmental Criminology)的核心概念,分別擬定出合宜之預防隨機殺人之校園安全對策。(25分)
(一)發展犯罪學(developmental criminology)核心概念:
- Oct 06 Tue 2015 22:02
104年司法特考-三等觀護人-犯罪學解答
104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 法 務 部 調 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
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考試別:司法人員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科目:犯罪學
一、犯罪學文獻顯示,犯罪並不是均勻地散布在各個地區。換言之,犯罪發生地點並非隨機分布,而是大量犯罪事件聚集在少數地點。此種犯罪「聚集」現象,犯罪學研究領域稱其為何種現象?有何理論可解釋該現象?(25 分)
【擬答】:【黃富源.范國勇.張平吾2012﹐犯罪學新論-請參考原著】【翔風文化出版社104年總複習】
(一)犯罪「聚集」現象,犯罪學研究領域稱其為「犯罪熱點」。
(二)代表人物及研究發現:美國犯罪學者修曼(Sherman, Lawrence, 1989)與其同僚在研究明尼蘇達明尼亞波利市時發現,某些地方的報案率之高,幾乎佔全市報案率的50%,但實際上這些地點僅佔全市的3%,這些就是該市的「犯罪熱點」之所在:
⒈犯罪並非隨機發生。犯罪熱點研究不僅清楚地呈現犯罪案件的空間分布,加入地區的人口(如治安顧慮人口、失業率、離婚率、人口成長率等)及社會資料後,便可發現犯罪熱點與土地利用類型與人口特徵間的因果關係程度。
⒉如都市內各街巷的酒吧數目、治安顧慮人口與失業率等可能與該地犯罪現象成現正相關,警力數、社區巡守隊數目、巡邏箱密度、巡邏次數、監視率與犯罪率呈現負相關;而毒品犯罪熱點經常發生在酒吧群聚區、廢棄建築物和低房租區或家庭凝聚力低的社區。
(三)相關理論基礎:
⒈生活方式暴露理論與日常活動理論(省略)。
⒉犯罪地理學:有學者提出犯罪地理學的研究架構,分析不同層次地理環境的內在與外在因素對犯罪的影響及預測程度,如影響犯罪行為發生地點的內在因素為地點的適當性、隱密性、可侵入性、熟悉程度及附近土地利用的特性等,外在因素則包括區位觀點及社會標籤等。
⒊鄰近性假說:犯罪被害的可能性與個人生活在高犯罪率地區或鄰近地區具有高相關。亦即個人所居住地區的犯罪率對個人被害風險的影響程度,遠大於其他特性影響;如個人本身可能並未鼓勵或誘發犯罪,但卻在特殊時間與地點,遇到特殊的人(犯罪者) ,並導致個人被害風險的增加。
⒋新機會理論:新機會理論主要是由日常活動理論、犯罪型態理論及理性選擇理論等三個理論組成,這些理論一致認為,犯罪機會促使犯罪行為的發生。其中日常活動理論強調社會大環境的改變影響犯罪機會的發生;犯罪型態理論強調社區的差異變化會影響犯罪機會;理性選擇理論則認為個人所選擇居住的場所會有不同的犯罪機會。
二、請根據差別接觸理論(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heory)及中立化技術理論(Techniques
of neutralization theory)的內涵,解釋白領犯罪的發生原因,並說明對應的預防策略。(25 分)
【擬答】:【許春金,2014,犯罪學(第七版)-請參考原著】【翔風文化出版社104年總複習】
(一)差別接觸理論解釋白領犯罪的發生原因:
⒈差別接觸理論可用來解釋中產階級之犯罪過程,甚至白領犯罪之現象,在應用上比其他理論來的較廣。【許老師】
⒉由於他對專業竊盜、白領犯罪和智商與犯罪之研究,導致其認為犯罪是在任何社會中對犯罪價值觀念學習的一種結果。
⒊犯罪是由政治所建立的一個構念,即擁有司法權的政府機構所界定的。
⒋在有文化衝突的社會裡,對犯罪的定義可能互不相同,不同團體易於否定對立團體的犯罪定義,人們處於對犯罪有不同定義的社會中,其犯罪行為、動機及技巧的獲得是一種學習的過程,是由非犯罪人向犯罪人在接觸的過程中學習而得。當一個人接觸犯罪人多於接觸非犯罪人,即會傾向於犯罪,稱為差別(不同)接觸理論。
⒌因五以差別接觸理論解釋職場的學習、貪污、受賄、逃漏稅等中產階級之犯罪過程白領犯罪之行為相當適當。
(二)中立化技術理論解釋白領犯罪的發生原因:
⒈中立化技巧包括:【許師第七版新解】
⑴責任的否定:例如公司財務操控等非法行為並非他們的過錯,大家都是這樣做的。
⑵損害的否定:例如職務上的犯罪損失並非有特定的受害者,是公司的損失,並無特定的受害者,如公司竊取、金融操控僅是挪用一下,不久便回歸還。
⑶被害者的否定:例如是因為公司或上司(董事會)先對不起他,才產生報復的行為。
⑷責備責難者:因為公司、法官及金融體制對其有偏見,才會做成報復行動。
⑸訴諸於更高的忠誠:犯罪新手經常會爭辯它門處在一種對「同輩團體忠貞」和「遵守社會規範」左右兩難困境中。但團體的需要和忠貞經常會衝破社會規範的限制,因此前者的要求是立即可見。
⒉雖然本理論未說明中立化何時發生?是犯罪之前抑或是犯罪之後?假使是在犯罪發生之後,中立化技術理論並不成為一犯罪發生原因之理論,而僅是描述犯罪者對其犯行的反應。但本理論對解釋白領犯罪的發生原因確為重要之概念。
(三)對應的預防策略:
⒈修改欠缺完備且不合時宜之法令:法令之不完備或不合乎時宜,經常無法有效規範非法行為,甚至造成犯罪之機會,故應對各類法令詳加檢討修訂,以防止曲解,杜絶非法。
⒉嚴格執法,並鼓勵遵守規定:例如對於不合乎環保廢氣排放標準規定之公司廠商加強行政處罰,相反地,倘合乎規定者可考慮予以減稅,以鼓勵遵守規定。
⒊對於嚴重違反刑法相關法規之白領犯罪加重刑罰:白領犯罪之危害性甚高,惟其在接受刑罰處分上一般較傳統街角型犯罪為輕,為遏止其發生,應依罪責程度,加重刑罰,甚至酌採監禁刑罰,以減少投機心理。
⒋加強政府與民間監督,並運用大眾傳播媒體輿論力量制裁不法行為:由於大眾傳播媒體之報導對於非法企業之聲譽具有強大殺傷力,且對違法之個人、家庭構成巨大威脅,故在政府(如公平交易委員會)與民間(如消基會)之管理監督下,適時透過媒體揭發不法行為,有助於遏止非法情事發生。
三、在犯罪預防的研究領域裡,犯罪型態理論(Crime pattern theory)是一個甚為重要的
理論,因為它結合了理性選擇及日常活動理論,對於犯罪的發生地點很有預測和解釋力。請說明該理論的內涵以及其在犯罪預防上的啟示。
【擬答】:【許春金,2014,犯罪學(第七版)-請參考原著】【翔風文化出版社104年總複習】
(一)犯罪型態理論(Crime pattern theory):
⒈亦稱為「犯罪蒐尋理論(Crime Search Theory)」,是環境犯罪學較核心的部分,主要是探討人和事物如何在一個社區中的時、空移動而發生犯罪。他研究犯罪的空間型態,或社區內犯罪型態之分布。
⒉該理論有三個核心觀念,中心點(nodes)、路徑(paths)及邊緣點(edges)。
⑴中心點是指人們日常通勤或活動的起點與終點,這些地點也蘊藏著犯罪或被害的可能性,而每一個犯罪嫌疑人會在個人活動的中心範疇,以及活動路徑尋找合適的犯罪對象;因此犯罪型態理論注重犯罪的地理分佈及活動的節率。
⑵邊緣是指人們工作、居住、購物或娛樂等的邊界地帶。有些犯罪由於來自不同地區互不認識的人聚集在此邊界地帶,因而容易發生犯罪。例如商店竊盗、強盗搶奪及娼妓行為。
(二)在犯罪預防上的啟示:
- Sep 12 Sat 2015 10:33
104年司法特考-三等監獄官-犯罪學解答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監獄官
科 目:刑事政策犯罪學
一、在我國刑罰學中之犯罪論,咸認為行為具有違法性係構成犯罪之基本要件,因此違法性為犯罪論之重要一環且具有獨立意義。實質違法性之內容(違法性判斷之基準)為何?試申論之。(25分)
【擬答】:
(一)實質違法性:社會多種生活態樣、價值觀變動,『法定阻卻』 之速度,無法跟社會的變動,而『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之判斷內容即『實質違法性』,亦即一個行為是否能阻卻違法,係將其放置於法規範秩序中評價,倘其於整體法規範中之評價結果,係其所維護之法益大於所侵害之法益,則我們給予正面之評價,而免其刑罰。因此,形式阻卻違法僅係在此評價後,而由立法者予以明文化而已,並非得阻卻違法之行為,僅限於其中之一。
(二)實質違法性之內容:目前我國學說上所承認者,大致上有「得被害人之承諾」、「推定承諾」、「教室與父母之懲戒權」、「義務衝突」等。
1.得被害人之承諾:所謂得被害人之同意或承諾,係指被害人放棄法益保護之意思表示。由於立法設計上對於犯罪構成要件的規範目的有所不同,因此, 同意」或「承諾」在犯罪判斷上的效果也不一樣。
2.推定之承諾:係指客觀上雖欠缺被害人之承諾,但依事實狀況判斷,若被害人當時能為承諾之意思者,其將會在事前為明示之承諾。
3.教師與父母之懲戒權:教師為了維持校園或課堂秩序或達教學目標,有時會對學生使用強制力,此強制力泛稱為「管理權」。
4.義務衝突:所謂義務衝突,係指當有兩個以上的「行為義務」同時存在時,如果行為人履行其中一項義務,必然會違反其他義務。
(三)可罰之違法性理論:除實質違法性外,亦有「可罰之違法性理論」即犯罪之成立不只須 違法,且須達足以科處刑罰程度之違法始可,即「可罰的違法性」。
二、我國學者一般將廣義之非犯罪化與廣義之非刑罰化通稱為除罪化。即將原本法律規範之犯罪行為,透過立法程序或法律解釋,將其排除在刑罰處罰之外。除罪化之類型(方式)為何?試申論之。
【擬答】:【許福生-刑事政策】
除罪化之類型(方式)如下:
(一)立法上既除罪又除刑之『除罪化』:
乃因法律廢止或修正,將原為犯罪之行為修正為非犯罪的行為。例如:發票簽發空頭支票罪之『除罪化』(原票據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二)立法上不除罪而只除刑之『除刑化』:
即將原為犯罪而科處刑罰的行為,修正為犯罪行為但不施予刑罰,而以其他非刑罰的措施替代。例如:施用毒品犯罪之『除刑化』: 即將五年內首次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者,無論少年或成年人都先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 。此一除刑化之指標,以施用毒品者為病人予以治療,而非以犯人為處罰,對於防制毒品之危害及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實有關鍵性之影響,將為肅清毒品之利器。
(三)司法上之除罪化:
亦稱為裁判上之除罪化,乃指透過司法實務判例的變更,將其原來為刑法處罰的行為,解釋為以後不受刑法處罰的行為。例如司法實務上認為『充氣娃娃』為充氣前,只是一堆塑膠布,充氣後雖具有人形,但仍難令人望之就產生興奮或性慾,不應視為猥褻物品,因而判決當事人販賣充氣娃娃無罪之案例。
(四)事實上之除罪化:
亦稱取締上之除罪化,乃指刑罰法規尚屬有效而繼續處罰,只是執法機關基於某些理
由,事實很少適用此法規加以處罰。
三、在解釋犯罪行為的理論中,有許多強調「社會控制」概念的理論,試論述以社會控制概念解釋犯罪行為的主要理論及觀點,並比較社會控制理論及自我控制理論之主要差異為何?
【擬答】:【許春金,2014,犯罪學】【許春金,2010,人本犯罪學】【翔風文化出版社104年總複習】
【題型鑑賞】:國立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104年一般生入學考試試題:
犯罪學的社會控制理論嘗試要解釋人為何不犯罪的問題,請說明這理論對人性的基本假設,以及這理論的犯罪原因論點,並舉出這理論的幾位重要學者的看法。
(一)社會控制概念解釋犯罪行為的主要觀點:
⒈以美國犯罪學家赫胥(Hirschi, Travis)為例,其於1969年在其「犯罪之原因論」一書中接受了英國哲學家霍布斯的說法,認為人類本為非道德或自私自利的動物,都有犯罪的自然傾向,犯罪是不需要解釋的,而不犯罪或守法的行為才需要解釋。
⒉社會控制理論之犯罪原因論:
⑴控制理論在探討「人為何不犯罪,且遵守社會規範」。
⑵ 對控制理論而言,沒有一個人的犯罪動動機會強過另外一個人,假使對己有利,人人均有犯罪的可能。
⑶因此本理論的說法,犯罪(或守法)行為顯然是因為個人所受到對犯罪衝動之不同「控制或「約束」而產生。
(二)社會控制概念解釋犯罪行為的主要理論:
1.涂爾幹(Durkheim, Emile)之社會秩序論:
⑴涂爾幹(Durkheim, Emile)認為人類慾望的無底洞以及缺乏自然約制,也使人類生活在一種痛苦或不快樂之中。使人類幸福的重要關鍵,是人類的慾望驅力得到合適的控制或規範。
⑵最有可能的約束或規範力量應是來自「社會」,人類慾望得到滿足必須要借助個人以外的社會控制力加以約束、限制。
⑶提供規範和約束的是個人和社會團體(或機構)的連結,即當個人與社會團體有連結時,個人的慾望即可能受到控制。(這就是涂爾幹所謂:我們成為道德動物的程度以我們成為社會動物的程度為衡量)
2.美國犯罪學家赫胥(Hirschi, Travis):
⑴人類要是不受外在法律的控制和環境的陶冶與教養,便會自然傾向犯罪,而這些外在的力量,即是所謂「社會控制」。因此,人類之所以不犯罪,乃是由於這種外在環境之教養、陶冶和控制之結果。
⑵在社會化過程中,人和社會建立強度大小不同的社會鍵來防止一個人去犯罪,其要素有四:附著、奉獻、參與、信仰。彼此是互相關連的。
⑶青少年若與社會建立強而有力的社會鍵,不需要太多規範,便不輕易犯罪。
3.美國學者雷克利斯(Reckless, Walter)之理論:
雷克利斯(Reckless, Walter)認為,犯罪和偏差行為的研究必須要經常考慮內在和外在抑制的互相影響。當兩者均強時,個人最不易犯罪,而當兩者均弱時,個人則最易於犯罪。
4.Hirschi與Gottfredson之一般化犯罪理論,「低自我控制產生的原因」:是由於缺乏
家庭教養和訓練而產生的結果,家庭和育兒技術的不健全及缺陷是低自我控制最大的 來源,亦即自我控制的差異主要來自早期的家庭教養。因為家庭具有關懷、監督、認知與導正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功能,若家庭上四種功能不彰,則無法發揮個體社會化初期的功能。
- Aug 20 Thu 2015 23:20
104年司法特考-三等監獄官-監獄行刑法解答
本社(翔風文化出版社)104年監所專業科目總複習內容命中
- Aug 20 Thu 2015 14:46
104年司法特考-三等監獄官-監獄學解答
本社(翔風文化出版社)104年監所專業科目總複習內容命中
- Aug 16 Sun 2015 20:40
104年司法特考-四等監所管理員-犯罪學解答
- Aug 16 Sun 2015 15:54
104年司法特考-四等監所管理員-監獄行刑法解答
狂賀本社(翔風文化出版社)104年監所專業科目總複習內容連續2科命中
- Aug 15 Sat 2015 18:39
104年司法特考-四等監所管理員-監獄學解答
狂賀本社(翔風文化出版社)104年監所專業科目總複習內容完全命中